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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定义一、语源(一)指向部门法的意义上的语源(二)中国的“民法”,清朝末年来自日本(三)日本的“民法”,来自法德两国(四)民法诞生于古罗马帝国,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定义二、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主体之间!(二)平等!(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四)总称!,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定义三、相关概念(一)商法(二)民法典(三)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四、民法的渊源(一)成文法(二)习惯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
2、本法四、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一、定义:适用范围,发生法律拘束力的范围。二、对人的效力:中国领域内的中国自然人、法人;中国领域内定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三、空间效力:中国领域内。四、时间效力:生效、失效和溯及力原则(有利溯及原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一)民事立法、行为和司法的基本准则。(二)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三)民事关系和民法文化的积淀与反映。二、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权利能力;主体地位;平等受民法保护。,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自愿原则:主体根据自身意愿享有权利和履行
3、义务。(一)根据自身意愿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约定大于法定。,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四节 民法的原则四、公平原则:公平配置或确定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民事责任的平衡。(三)风险负担的平衡。五、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与特征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二、意义1.民法方法论;2.进入民法的路径。,
4、三、基本特征(一)法律地位平等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二)主体意思自主自愿、真实;独立性。(三)主体范围广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成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四)权利义务一致总体来看是一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各种学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等。二、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行为、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等。四、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第二章 民事法律
5、关系,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分类:1.行为。2.事件。,一、概念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和运动的第一前提;形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意味着独立法律人格的产生。,三、本质条件(一)商品交换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二)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构成民事主体的重要因素(四)民事主体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第三章 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
6、: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征:1、法律所赋予,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或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三)开始:始于出生1、出生时间:(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3)独立呼吸说。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的婴儿,应当进行出生登记。采独立呼吸说。2、胎儿的特殊保护(1)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但法律保护其出生后的利益,如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3、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2)基于社会公益,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方可产生。如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劳动的民事
7、权利能力。,(四)终止:终于死亡1、民法上的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仅以生理死亡为限。2、死亡时间:(1)脉搏停止说。(2)心脏搏动停止说。(3)呼吸停止说。(4)脑死亡说。死亡标准应为不可逆转为理想状态。我国采呼吸和心脏跳动均停止为死亡的标准。,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1、其基础是意思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其依赖于年龄和智力两方面因素。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1)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二)分类:生理标准+心理标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9、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制度价值: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2、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2)须经利害人关系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3、撤销宣告同理。三、监护(一)概念:对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被监护人:排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具有监
10、护能力关系:亲属/朋友/隶属监护关系一旦产生,不得自行改变(二)本质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综合说/权利义务说),(三)设定1、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A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B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C 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D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A 配偶;B 父母;C 成年子女;D 其他近亲属,E 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
11、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F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指定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应按照先后顺序指定;并择优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3、遗嘱监护:父母用遗嘱的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要件(1)被指定人同意;(2)无不利子女;(3)不得取消生父生母的监护权。,(四)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2、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1)造
12、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虐待、遗弃的,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3)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五)变更和终止(略),五、宣告失踪(一)定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二)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持续状态,二年,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三)后果:设置财
13、产代管人。(四)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六、宣告死亡(一)定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二)条件:1、实质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普通期限,即4年;特别期限,即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普通期限。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没有上述顺序的限制。(三)后果1、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即与生理死
14、亡相同。2、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3、关于配偶身份的特殊规定。(四)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于适当补偿。,第三章 民事主体制度,第二节 法人一、概念:二、本质: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有机体、组织说)三、分类:(一)以设立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三)以设立目的,私法人分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三章 民事主体制度,第二节 法人四、成立(一)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
15、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其他条件。(二)设立原则:1.自由设立(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核准)设立主义;4.准则(登记)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三)我国:(四)住所: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章 民事主体制度,第二节 法人(一)权利能力:自身属性限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二)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由机关或代理人来实现;受自身目的范围的限制。(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六、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一)机关:对内与对外;个人或集体。(二)法定代表人:(三)分支机构:七、法人的变更与终止,第四章 民事客体:物,第一节 物一、概念: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
16、一定空间,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对象。二、特征(一)存在于人体之外;(二)限于有体物;(三)能满足人的需要;(四)能为人所支配;(五)具有稀缺性;(六)须独立成为一体,即可区分性。,第四章 民事客体:物,第一节 物一、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四)主物和从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原物和孳息二、货币,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二、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三)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四)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五)有因行为、无因行为,第五章 民事行为,三、形式:口头、书
17、面和推定。四、意思表示(一)概念: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二)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三)解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行为成立: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实质要件: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符合行为的形式要求。,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二、分类(一)行为人不具备相应当的行为能力的行为(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18、行为(三)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民事行为,三、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四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二、分类(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受欺诈和受胁迫;(四)乘人之危;三、撤销四、后果,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二、分类(一)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二)无权处分行为;(三)无权代理行为。,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六节 附期限与附条件一、附期限1.附解除期限2.附延缓期限二、附条件1.附解除条件2.附延缓条件,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七节 代理一、概念及特征二、分类(一)委
19、托、法定和指定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三)本代理与复代理;(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第五章 民事行为,第七节 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和滥用遵守代理权限;亲自行使代理权;勤勉和谨慎。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五、无权代理六、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第六章 时效与期限,第一节 时效一、概念: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取得与消灭时效二、诉讼时效(一)一般诉讼时效;(二)特别诉讼时效。三、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第六章 时效与期限,第二节 期限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期间和期日。二、确定与计算期间: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日:三、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存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