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37891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58.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4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由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部室、区队为成员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矿长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开展。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各部室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由安环部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由安环部组织对劳

2、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安环部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标准。汇总审批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安环部定期组织各部室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和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煤矿各部室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4、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煤矿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学习,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委托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8、按国家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

5、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并接受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健委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6、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申报变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

7、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6、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严格按照卫生处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四、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8、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进企业职工的培训:矿级、区队、班组三级教育。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3、班组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4、临时工的教育。5、定期教育。三、培训时间1、矿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一年复训一次。2、粉尘、噪声职业卫生监测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3、全员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1、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2、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9、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3、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作他用。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达到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影响的目的,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吸、除、阻、隔等措施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

10、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3、凡煤矿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4、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6、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仪器名称及数量:我煤矿拥有防尘水池2个;粉尘检测仪1台;噪音监测设备:4台。7、设备与物资部和安全环保部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11、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8、现场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得损坏、破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违者按“三违”论处。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对我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引水装置畅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拖延。其余各部门有协助义务。10、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11、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旁设置说明牌版,牌版上标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项。12、煤矿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

12、,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情况应设立档案。13、设立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各部门,使各部门人员对设置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质、用途充分了解并加以保护。14、煤矿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1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严重损坏并危及安全生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修完毕后下达作业命令时,方可恢复生产。16、煤矿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

13、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7、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环保部。1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不得缩小发放范围和降低标准;严格控制计

14、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综合行政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Io512008执行,由综合科负责职

15、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材料员负责保管与发放工作。(1)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账,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劳动防护用品。(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

16、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露天煤矿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安环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

17、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定要求,由本单位安环部、专业检测人员和专职(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四、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炭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粉尘的种类游离SI0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IlIg/m3)煤尘55.0岩尘5102.:)10301.030500.52500.2水泥尘101.5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布置点露天煤矿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处司机操作穿孔机、司

18、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场所运输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0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6024人28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22人大于等于4台粉尘监测周期。粉尘检测周期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SiO26个月1次五、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个月至少监测1次。煤矿作业场所的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六、委托具有相应资

19、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八、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

2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由安环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职

21、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环部应委托取得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8、安环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在项

22、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环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2、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23、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I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2、本制度适用在矿每位员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4、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24、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5、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8、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

25、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9、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并按规定长期保存,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温智鹏负责保管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10、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其他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11、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性

26、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12、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负担。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14、年度职业卫生档案至少保存六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15、档案销毁和转存档案必须由矿领导审核批准。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27、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室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

28、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

29、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煤矿实际,本着“迅速反应、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总指挥(矿长)负责,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总工程

30、师)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指挥领导小组: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指挥部: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利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指挥部人员分工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调总指

31、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总工程师: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综合行政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安环部: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信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调度室: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综合物资供应: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2、单位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受困者实施全

32、方位的救援。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因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损坏、防护用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或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b.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人员受灾情况,并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c.由各部室组成的

33、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上级部门支援。4、坑下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首先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矿领导及各部室。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为了能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各部室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各部室分管领导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I,全矿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物资供应部应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6、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十二、职业岗位健康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 .为保障职

34、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3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条名词解释L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矽尘是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无机性粉尘。矽尘和煤尘是煤矿行业工人接触的主要粉尘,长期职业接触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是矽肺、煤工尘肺。2 .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

35、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长期暴露于一定强度噪声下,可以对人的听觉系统产生损害,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噪声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高噪声能引起噪声性聋。3 .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指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都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窒息。4 .烟尘:烟尘是指在燃料的燃烧、高温熔融和化学反应等过程中形成的漂浮于空中的颗粒物。作业现场典型的烟尘有焊接烟尘、爆破烟尘,烟尘的粒径很小,一般小于Igm。5 .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会给人

36、体健康、交通、用水、用电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6 .中毒: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者,称为中毒。中毒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多呈剂量-效应关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量毒物所致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多次或长期接触少量毒物,经一定潜伏期而发生的中毒,称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有时也难以划分。7 .灼伤:由于热力或化学物质作用于身体,引起局部组织损伤,并通过受损的皮肤、粘膜组织导致全身病理生理改变;有些化学物质还可以被从创面吸收,引起全身中毒的病理过程,称为灼伤。发生原因主要是火焰灼伤、电击伤

37、、热压伤和强酸、强碱灼伤等。第三条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培训I,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2 .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煤矿安环部、职业健康办公专员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3 .所有入坑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耳塞等岗位所需个体防护用品。4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注意劳逸结合,工作2小时到进风流中休息1520分钟。5 .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装煤点、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系统洒水喷雾。6 .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降低粉尘浓度。7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等炮烟吹散后,才能进

38、入工作面作业。8 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的要求执行。8、加强作业场所洒水防尘工作,采用喷雾水幕,车辆道路洒水降尘,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9、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避免机械各部件的松动,减少噪声。10、加强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11、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知识,科学合理安排员工作业时间。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

39、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洗衣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

40、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诊断、鉴定1、每年由矿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体检报告书。2、根据体检报告书及医院建议,对需要进行诊断、鉴定的职工,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诊断、鉴定。3、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我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提

41、供资料的真实性:(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4)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4、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煤矿一份,诊断鉴定机构一份。二、报告1、经诊断、鉴定,职工不适合再从事相关工作的,由安环部向领导提出调岗申请,对其进行调岗安排。2、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向领导进行汇报。十五、职

42、业健康检查制度1、后勤综合部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

43、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

44、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后勤综合部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O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部室和专人妥善保管。(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

45、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六、职业病病人诊疗制度煤矿后勤综合部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人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

46、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十七、职业病病人待遇制度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治疗、康复和检查权、获得赔偿权等。1、职业病病人的主要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