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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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

2、级的工作指导。第四条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管理。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因景区核心游览项

3、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应当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

4、的,应当实行低票价。(三)实行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应当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第八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九条提高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5、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管理权限抄报发展改革部o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门票价格,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第十一条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合并后的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

6、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第十三条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优惠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第十四条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降低旅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一)对6周岁(含6

7、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实行门票半价优惠。(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门票,具体优惠减免政策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三)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

8、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四)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五)鼓励景区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七)鼓励各地及景区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价格减免优惠力度。第十六条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

9、及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等价格;设有联票的景区,其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加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重点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运营成本、收支等变动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门票价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1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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