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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水2023)号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涉水单位: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珠海市水务局2023年月日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2、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泵站、水电站及其他独立建筑物工程、供调水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等)的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或已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所进
3、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五条我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导流方式等方面发生变
4、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主体结构变更1 .水库(枢纽)工程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50米以上轴线、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2 .堤防工程堤轴线(50米以上)改变;堤型(50米以上)改变;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2100m7s)布置方案(50米以上轴线、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5、。3 .水闸(枢纽)工程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水闸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闸顶高程)改变;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4 .泵站(电站)工程布置方案(50米以上轴线)改变;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泵站(电站)主机组型式改变;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泵站(电站)引水方式改变。5 .灌区工程渠道功能任务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6 .供水管线工程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以上)变化;管线总长度超过IoOO米的,累计管线长度变化超过10%;单项
6、主管管材、管径(K)O米以上)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二)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三)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200万元以上的变更。(四)变更项目造成累计变更投资增加超过合同预留金的最末份变更。第七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湖整治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供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
7、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二)增加(或减少)投资额2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三)变更项目未造成累计变更投资增加超过合同预留金的变更。第八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二)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
8、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条工程勘察、设
9、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须先征求有关地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
10、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四)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程参与,上报设计变更材料需提交第三方复勘复测成果。(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建设单位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可适当简化,但至少应包括设计变更缘由、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图纸及投资变化情况等。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根据设计变更分类
11、实行分级审批。(一)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委托其下属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其下属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3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区级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1)初步设计由市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初步设计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12、,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L市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2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区级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分级审批权限。也可参照以下条款: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变更项目造成累计变更
13、增加投资额超过合同预留金的最末份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设计变更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建设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因设计变更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
14、制在概算范围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额增加,确需调整概算的,工程概算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下达现场变更指令,施工单位据此组织设计变更的实施。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一)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二)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
15、议价的基础。(三)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施工单位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确认。(四)变更所导致的工程单价或合价调整结果,应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设计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实时掌握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定期对各类设计变更进行汇总,并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
16、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文件组织施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
17、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应分析造成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确定有关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于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专指代建单位;对于非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业主。第二十六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珠海农水(2018)280号)同时废止。1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政府各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珠海水控集团、珠海城建集团、珠海交通集团、珠海华发集团。珠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23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