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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3)57号)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珠海市水务局2023年7月5日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匚程助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水
2、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者由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共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市属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泵站、水电站及其他独立建筑物工程、供调水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等)的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建
3、设单位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图纸施工,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五条我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
4、的要求。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 .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2 .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
5、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弓I、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 .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 .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 .水库(枢纽)工
6、程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偏移50米以上、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2 .堤防工程堤轴线(偏移50米以上)改变;堤型(50米以上)改变;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2100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改变。3 .水闸(枢纽)工程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闸门启闭方式)改变;水闸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闸顶高程)改变;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7、。4 .泵站(电站)工程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泵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泵站的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泵站(电站)引水方式改变。5 .灌区工程渠道功能任务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6 .供水管线工程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及以上)变化;累计管线总长度超过总工程量10%;单项主管管材、管径(IOo米及以上)的变化;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四)金属结构1 .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
8、、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2 .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3 .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五)施工组织设计1 .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2 .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六)不属于上述工程主体结构变更,但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者减少)400万元及以上、或者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10%的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一)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
9、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二)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400万元以下、或者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未超过合同中标价10%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二)因承
10、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以及其他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调整)。第十一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
11、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生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情况,属于应当进行招标情形的,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
12、十四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3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4 .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5 .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6 .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7 .结论及建议。(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1 .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 .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
13、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3 .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三)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程参与复勘复测,上报设计变更材料需提交第三方复勘复测成果。(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建设单位参照第十五条内容执行,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但至少应包括设计变更缘由、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图纸及投资变化情况等。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根据设计变更分类实行分级审批。(
14、一)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1)初步设计由市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初步设计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1 .市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
15、变更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审查确认,并于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于工程结算前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同步报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备案。2 .区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分级审批权限。也可参照以下条款执行: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
16、查确认,并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紧急情况下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17、或工程项目达到需要公开招标限额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下达现场变更指令,施工单位据此组织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二十一条编制和审核设计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一)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二)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三)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
18、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确认。(四)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协商不一致时,监理单位应当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五)变更所导致的工程单价或合价调整结果,应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设计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实时掌握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定期对各类设计变更进行汇总,并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9、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六)建设单位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
20、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文件组织施工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指工程的发包方,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也称为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业主,对于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专指代建单位。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指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自己建设或者委托其下属单位建设、委托代建单位建设的项目。市属水利工程是指纳入市级政府投资
21、计划(含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共担的项目)、且由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的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区属水利工程是指纳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含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共担的项目)、由区级及以下发改部门核准的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市属、区属水利工程划分原则根据我市财政体制政策适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可根据辖区(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珠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V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