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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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户之全奇猴并寻理制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第三条木制度的生产安全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即时报告)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定期报告)。第四条生产安全信息报告应准确、及时。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委项目部。第二章生产安全突发

2、事件信息报告第六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第七条机组设备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上安全事件(事故)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值长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处置,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向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第一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第八条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第一负责人接到值长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参加处理。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九条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发生二类及以上缺陷或隐

3、患时,值班值长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处置,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立即向发电部、设备部第一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汇报。第十条发电部、设备部第一负责人接到值长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参加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人员除马上按照人身伤害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外,还应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立即向责任部门和安监部第一负责人汇报,责任部门和安监部第一负责人应即刻组织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向公司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公司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

4、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和治安事件时,现场人员应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第一负责人汇报,责任部门和安监部第一负责人应即刻组织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汇报。第十三条一、二类障碍发生后48小时内,一类异常、未遂发生后24小时内,责任部门应填写障碍(异常、未遂)分析报告(见附件1)报送安监部。安监部核实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二类异常发生后18小时内,责任值(班组)应填写障碍(异常、未遂)分析报告(见附件1)上报本部门。由于问题复杂,一时无法弄清原因的障碍、异常、未遂,责任部门应及时与公司领导、安监部联系,说明具体

5、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初步调查报告,正式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报时间。第十四条发电部部门负责人负责与江苏公司、电网公司联系机组起停(包括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或存在重大缺陷、隐患)相关事宜,负责日常与江苏公司的生产汇报工作。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公司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以书面报告(见附件2,加盖公章)形式在15分钟内将有关信息向江苏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其他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报告;在1小时内向江苏省能监办、地方安监局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报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文字报告,并通过电话(见附件3)口头报告,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多次续报书面

6、报告,直至该事件全部处理完毕。(一)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生产火灾事故应上报江苏公司主管部门,同时上报江苏省能监办主管部门和地方安监局。(二)发生设备事故、因本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应上报江苏公司主管部门,同时上报江苏省能监办主管部门。(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上报江苏公司主管部门,同时上报江苏省能监办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应上报江苏公司和江苏省能监办主管部门。(五)发生对公司、电网和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应上报江苏公司主管部门,同时上报江苏省能监办

7、主管部门。(六)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或全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事件时,应上报江苏公司主管部门,同时上报江苏省能监办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信息报告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报告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续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第十七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8、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第十八条日常安全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简报;(二)安全工作总结;(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四)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五)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第十九条每月3号前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公司月度安全简报上报江苏公司安生部。第二十条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各类安全工作总结,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公司活动总结上报江苏公司安生部。第二十一条每年一季度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完成后,由设备部负责将各分项评估报告录入到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

9、评估综合报告报送到江苏公司安生部。第二十二条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执行。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要将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生产安全信息渠道的畅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一)事发部门的主要负责任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畅通渠道,凡因信息报告环节影响突发事件处置,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不得越级:(三)含立即、马上等词语的公司内部即时报告指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四)进行及时汇报不得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的紧急情况处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且报告质量较高的员工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较差的员工给予通报考核。第二十六条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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