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协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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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第五节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本 章 结 构,一、服务及服务贸易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服务的相对重要性不同,对服务的认定也不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将服务定义为除工农业之外的一切商品化,而发展中国家仅把服务定义为除工农业外的一切可供交易的活动,即涉及国际贸易的那一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并没有对服务下一定义。,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对于绝大多数服务,可以总结出下列共同特征:(1)无形性。(2)不能储存性。(3)依赖性。(4)政府管理

2、方式不同。服务贸易如服务一样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可理解为服务的提供。“服务的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和交付。而国际服务贸易,可理解为服务的国际间或跨境提供。但由于服务本身的特点,其国际性并不像国际货物贸易那样明确。货物的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从一国到另一国的物理流动,而国际服务贸易并不一定需要服务产品越过不同国家的实际边境。,二、国际服务贸易规则 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主要依靠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服务业的国内立法和规定,如禁止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方面投资,或者禁止建立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分支机构,限制当地所有权、设立权、服务商和消费者的自由流动、外汇管制等。同时,

3、与货物贸易越来越自由化相比,服务贸易受到较强的国内管制。,一、签订背景 世界性服务贸易协定的诞生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美国的大力倡议和积极推动。197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时,美国就提出了服务协议的建议。1982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上,美国又提出服务贸易问题。,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国际上调整服务贸易的商业规则出现较早。例如,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惯例。但这些都是调整平等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规范出现较晚。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及国际服务贸易规范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美国1984

4、年贸易与关税法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授权总统对服务贸易领域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使用“301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制定“超级 301条款”。同时,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和逐步自由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它们极力推动服务贸易的跨国国界提供,推动制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规则。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是伴随着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起来的。,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将服务贸易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程序,作为与货物谈判不同的谈判议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艰苦谈判,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到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的提出,最后到提交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 协定终于在1993年12月1

5、5日作为整个一揽子的谈判结果获得草签,并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在适当尊重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服务贸易总协定本文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 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以及最后条

6、款。就确立的义务来说,前三部分构成了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各成员根据该协定承担的义务需要 通过不断的谈判来具体化。,三、适用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该协定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既不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规范政府机构 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提供服务的方式界定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下述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第一种方式,跨境提供(cross border supply):服务从一国境内向

7、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服务产品的流动)。(互联网、通讯)第二种方式,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境外旅游、国外留学),第三种方式,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跨国会计事务所、跨国银行)第四种方式,自然人存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通过自然人的短期移动来提

8、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外国专家讲学、国际劳工),四、外国服务与外国服务提供者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另一成员的服务”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指从该成员境内提供的或在该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对于海运服务这一特定服务来说,指根据该成员法 律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或者该成员的人通过船舶经营、全部或部分使用船舶提供的服 务。第二种,在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指该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与“另一成员的服务”的概念相适应,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另一成员的自然人”、“另一成员的法人”予以定义。,“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其他成员境内或

9、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并且根据该其他成员的法律,是该成员的国民,或者在该成员境内享有永久居住权。“另一成员的法人”,指(1)根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2)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由该国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由前述(1)项定义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五、服务贸易的种类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编写了一份有关服务部门分类的 说明,称为“GNS/W/120服务部门分类”目录。该分类是根据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暂行本,由各成员国磋商的结果。该目录明确了国内服务规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分部门,作为具体谈判和承诺的基础。

10、因此,该分类目录可以被视为一个谈判目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还起草了“1993年减让指南”,以此指导、方便谈判方作出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这两个文件构成了解释具体承诺的维也纳条约法第32条意义上的准备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了12个部门种类,155个分类。对于任何成员就任何部门或分部门作出的减让,都需要根据四种不同的贸易方式去理解、分析。对服务部门或服务种类的分类,仍然处于不断的完善中。,一、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原则和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

11、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 遇原则在适用上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它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适用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仅适用于明确列出的4种情形,且适用于原产自或出口至其他成员的货物。,2.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一种是该协定生效时的一次性豁免。另一种是其他情况下的一般豁免。二、透明度

12、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了透 明度要求,将之作为一般义务。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时公布。,三、相互承认标准 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全部或部分实施,成员可承 认在特定国家已经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以及给予的许可或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他办法实现的承认,可基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承认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四、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和第9条分别就“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商业惯例”确立了一般性义务

13、。其目的是保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公平、充分竞争。这两条直接涉及竞争问题的规定,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特点。各成员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方式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五、义务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采取贸易管制措施,这就是该协定第14条规定的“一般 例外”。该例外的制定模式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相似。除一般例外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还存在安全例外。,六、服务贸易的经济一体化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该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缔结相互间实现服 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之二的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14、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在参加方之间实现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的协议,只要该协议对参加方的公民免除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要求,且通知服务贸易委员会。,一、具体承诺的性质和作用 具体承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以及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 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类。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义务,实质上是以具体承诺为基础的。,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二、具体承诺减让表 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对外国服 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确

15、定。具体承诺减让表直接决定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承担的具体义务。,三、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也即市场开放。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对于通过前述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市场准入不包括政府采购。就构成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关系来说,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的基础和前提。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实质上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的国际投资。,四、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义务性质上属于具体承诺,因而,成员不存在普遍的义务授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授予本国同类服务及服务提供

16、者的待遇。如前所述,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存在密切的 关系。在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义务是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一国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或方面,仅限于列入承诺减让表的部门,并且要遵照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五、附加承诺“各成员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根据第16条或第17条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谈判承诺。此类承诺应列入成员减让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旦作出附加承诺,该承诺即对该成员有约束力。

17、六、保障国际收支情形下的具体承诺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威胁的情形提供了义务例外:“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威胁,一成员要对其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此类承诺有关的交易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签订、生效时,有一些服务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约束性规则,如金融服务协定等仅列出框架,作为进一步谈判的指导。另外,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项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仅是个开始,应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成员应继续就服务贸易进行谈判。有关服务贸易的补贴、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问题的规则正在研究制定。,第五节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1.如何理解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关系?2.GATT与GATS的一般原则有哪些不同?3.如何理解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4.如何理解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之间的关系?5.具体承诺减让表与关税减让表有什么不同?,一、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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