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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具体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二、信息变更第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0)17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应与新生录取名册相符,原则上不予变更。第三条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因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
2、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经确认属实,按程序予以更正。学生申请信息更正的依据必须以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准。其更正流程如下:(一)学生填写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提交从学生高考档案袋中复印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之一;提交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县区级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二)当年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还需附上原毕业中学(往届生由高考报名站)出具的证明,生源地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加注验证意见;(三)
3、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按程序核查其材料,确认属于学生当年高考报名信息与学生当年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息不符的,汇总有关材料,经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向省招生办出具一份有关修改学生信息采集更正的书面申请及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汇总表。(四)省招生办审核部门审查材料后交省招生办技术部门核对后修改更正项目;技术部门负责将更正项目的相关数据汇总,报审核部门后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部,同时抄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及相关院校。(五)根据上报教育部文件,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作相应修改、提交,再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报告,请求审核通过平台学籍变更数据。(六)学校向省招生办
4、提供当年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原件,省招生办审核部门依据上报文件在录取名册原件上加以更正。第四条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因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其更正申请只在入学当年进行新生资格审查期间受理。第五条对学生在校期间因更改姓名,或因身份证号重号、行政区统一变化,由发证机关通知变更的情况;或学生移民港澳等情况而变更身份信息的,经学校确认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实、手续符合规范的,可予以更改。第六条高考报名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交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在校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学生须提供公安部门已添加曾用名
5、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更改前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信息更改证明;(二)如身份证原件丢失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三)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修改的,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更正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声明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相关后果和责任;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第八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第九条学生变更申
6、请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生效,教务处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后通知学生所属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未通过省招生办、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籍身份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第十条涉及身份证号,尤其是出生日期变更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不予变更学籍信息:(一)在校生第一学期和最后一个学期变更学籍信息的;(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三)学历证书已经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证书信息的。三、转专业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学校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
7、专业选择要求。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有一次选择转专业的机会,学生应该慎重对待。第十三条转专业对象原则上为学校取得学籍的各专业一年级学生;已升入二年级的在校生,如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一)如拟转入专业与在读专业为相近或类似的,且经过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互认后,需要补修(或补考)的课程不超过3门(或不超过10个学分),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的,可予平级转入;(二)如拟转入专业不属于相近或类似的,且学生坚持申请转入的,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的,可降至一年级后再办理转专业手续。第十四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8、专长(具体标准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确定);(二)录取专业与学生高考志愿不相符,且学校设有该生的志愿专业;(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五)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转专业要求;(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一)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以及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时间的;(二)艺术类考生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考生转入艺术类专业;专业培养层次、招生类别不同的专业之间
9、转专业者;跨文、理科类别转专业者(文理兼招专业除外);单考单招不同类别之间转专业者;(三)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情况,如定向生等;(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等;(五)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六)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而学生明显不能达到者;(七)教肓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具体以当学年的通知为准,否则不予办理。第十七条转专业审批流程:(一)凡学生要求转专业时,需由本人申请,向所属学院提交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认可并同意后,由各转入学院汇总材料报教务处审批。(二)教务处根据申请转专业学生人数和各专业已有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转专业情况及相关资料统一呈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三)教务处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教务处将受理对转专业有异议且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学生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五)教务处负责及时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第十八条转专业的学籍管理:(一)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完成转入专业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方能毕业;
11、(二)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及其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互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作为人才培养方案外的任意选修课记录;(三)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修读过的课程及其学分,必须补修合格。第十九条相关情况说明:(一)学生在未接到同意其转专业申请前,应按照原所在专业班级要求参加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专业班级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二)转专业后,学生应自觉服从转入学院的班级安排并在其中积极参加各项工作。(三)学生在原专业已用教材原则上不予退换,转入新专业后所需教材另行购买。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12、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教务处、所属学院及学生档案各留存1份。四、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文件精神,学校支持在校生休学创业,但学生必须提供本人自主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登记证明等,可予以优先审批。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
13、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属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填写某某某某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学生处、学生主管校领导、教学主管校领导及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二十六条所属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一般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自主创业而休学的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如学生因故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由所属
14、学院根据其缺课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八条在校生应征入伍申请休学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相关成绩处理等参照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因病休学的,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第三十条学生首次休学期满仍无法正常复学,需要继续休学的,应当及时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可予取消该生学籍。第三十一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三十二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第三十三条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学院提交某
15、某某某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所属学院审核同意后,并报教务处批准。如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退出现役复学的,出具其退出现役证备查;(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四)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该相应年级无原专业时,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不退学费,以冲抵复学当年的学费。五、转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
16、难,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经校长同意后,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六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教高200519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0)6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文件的转学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的学生;(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三
17、十七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核同意转学的,必须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出具公示凭证(网站公示截图)及其公示结果报告。第三十八条教务处负责具体办理学生转学事宜。转学备案证明材料如下:(一)学生转学申请,并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复印件;(三)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
18、线的证明;(四)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五)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六)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七)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八)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九)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十)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一式四份。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的基本流程如下:(一)拟转出学生填写某某某某职业学院转学申请表(转出版),因患病转出学生须提供从化区中心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出学生提供特殊困难
19、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学生按拟转入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我校提供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三)学生按要求将所有材料报送所属学院、学生处、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四)将拟转出学生情况(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教务处将受理对该生转学有异议且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五)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出具公示结果报告;(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转学学生所有相关材料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转出校予以协助。如是转出广东省外的,由我校将转学学生材料报送省教育
20、厅备案;(七)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教务处负责将转学结果通知学生及相关部门。学生到所属学院领取离校流程表,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八)在教务处未正式通知转学成功之前,学生应按照原所在专业班级要求参加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校或停学。第四十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基本流程如下:(一)拟转入学生填写某某某某职业学院转学申请表(转入版),因患病便于就近照料而转入的学生须提供从化区中心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入学生须说明特殊困难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学生需提供在原校学习的成绩单、操行评定意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二)拟转出校提供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复印件
21、,经我校招生办审核并签署转入意见;(三)学校专业所属学院集体研究并签署转入意见(附会议纪要);(四)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附会议纪要);(五)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教务处将受理对该生转学有异议且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六)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出具公示结果报告;(七)教务处负责整理学生转学材料,并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八)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教务处负责将转学结果通知学生及相关部门,学生到校领取报到流程表,按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第四十一条教务处受
22、理转学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六、退学第四十二条申请退学是学生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选择,准其退学。退学涉及学生已有学习权利的丧失,关系重大,因此,当学生因为各种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时,所属学院辅导员、总支书记了解情况,弄清原因,做好相应的思想工作,且必须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如果学生坚持申请退学的,学校应予准许,并为其办理退学手续。第四十三条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填写某某某某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学生处、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及董事会审批同意退学的,学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
23、一者,应予退学:(一)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8门以上(含8门,包括缓考、旷考)课程不及格者;(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累计休学超过2年(因自主创业休学超过3年)的;(三)经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癫痫等疾病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的;(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七)开学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又不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资助者。(八)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第四十五条按上述应予退学情形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对应予退
24、学处理的学生,其所属学院提交退学情况说明,经学生处、教务处核实情况,并向学生发布学籍清理通知后,由教务处、学生处提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事宜。第四十七条对做出退学决定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通过网站公告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本人。第四十八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超过申诉期后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第四十九条退学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第五十条已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
25、不得复学。七、督查、申诉第五十一条本章所列督查、申诉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主要是针对以上各章学籍异动业务,包括:信息变更、体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办理以上学籍异动业务中,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核其填写的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一)如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可能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行为,或在业务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立即暂停该业务办理进程;(二)对情况进一步核实查证,将可能的相关影响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如经核实,确属偶然情况,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应立即恢复业务办理进程;(四)如经核实,确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应立即取消该业务办理,学生将接受相应的批评、
26、教肓及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办理以上学籍异动业务中,涉及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按某某某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按国家有关制度处理。第五十四条如上述学籍异动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因各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在完成异动后,经举报、复核查证确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该项学籍异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十五条凡以上学籍异动业务办理均长期接受广大师生监督,部分业务(转学、转专业等)将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第五十六条受理以上学籍异动业务投诉、举报
27、的部门为教务处,投诉、举报电话:*(如有变更,另行说明)。第五十八条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七条教务处接受来自个人或单位不同方式的反映情况,包括来电、来信等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反映情况时须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且有具体事实依据,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学生对学籍异动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八、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施细则不一致的,(某某院教字(2015)14号)。在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实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