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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类的认定,概述 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 分类衔接和转换,主要内容,概 述,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全面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概述,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差异显著,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土地综合分类系统,概述土地分类方法,概述土地分类方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为广泛。掌握土地利用现状
2、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概述土地分类方法,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城镇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1984年,我国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8类,二级类分46类,云南省增设了6个三级分类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就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989年9月,我国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
3、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他用地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城镇土地分类,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理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和“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自2002年以来,有
4、效地应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包括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和村庄大比例尺地籍调查针对全国城镇与村庄地籍调查尚未全面完成的现实情况,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适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5、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15类。三级为分71类,云南省增设了17个四级分类(其中,可调整地类10个)。,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采用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6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6个三级类。,全国土地分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
6、家标准(GB/T 210102007)完全相同,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为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土地综合分类方法,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和覆盖特征,对城乡用地进行统一分类,分类依据和原则 分类基本框架 地类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分类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管理及社会经济
7、发展需要,同时又要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要 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分类经验,对目前无争议或异议的分类直接继承和应用,分类依据和原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国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我省根据具体情况,在全国统一的二级分类基础上,根据从属关系续分了8个三级类,分类基本框架,分类基本框架一级类设定,依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了保证地类
8、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细化。,分类基本框架二级类设定,地类含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地类认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来确定用地类型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耕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新增耕地 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被临时占用的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被人为撂荒的耕地,下列土地不能确
9、认为耕地,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受灾、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批而未用”耕地处理,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
10、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水田的认定,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其中,平坝中坡度2,坎高一般0.5米的水田为平田;台阶式坡度2,坎高0.5米的水田为梯田。,水浇地的认定,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的耕地 种植蔬菜的耕地 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旱地的认定,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其中,a:干坝子中坡度2,坎高0.5
11、米的旱地为平旱地;b:顺坡面种植的旱地为坡地;c:台阶式坡度2,坎高0.5米的旱地为梯地;d:不连年种植,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年的旱地为轮歇地。,园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城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
12、为园地,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等干果的土地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果园的认定,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茶园的认定,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其它园地的认定,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林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10的乔木(阔叶林、针叶林)、竹类、灌木等林木地土地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
13、等干果果树的土地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其中,在耕地中大于4mm),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集中连片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
14、5mm(其中,在耕地中大于4mm),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城市、建制镇内部(包括其内部公园),种植绿化林木的土地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有林地的认定,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
15、法区分,且以林木为主的土地,灌木林地的认定,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其它林地的认定,郁闭度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林地砍伐迹地、火烧迹地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草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
16、土地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天然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确认为天然牧草地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
17、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天然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不能确认为天然牧草地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不用于畜牧业或放牧的草地,人工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确认为人工牧草地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人工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不能确认为人
18、工牧草地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在人工牧草地上,用于修筑非畜牧业生产建筑物的土地,其他草地的认定,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交通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交通运输用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铁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
19、、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铁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公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
20、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公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农村道路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乡级以下,宽度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坑塘之间、盐田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农村道路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机场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
21、机场的土地,机场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临时性机场用地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港口码头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地面上,与管道运
22、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穿过隧道的管道用地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河等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耕地中用于灌溉
23、的临时性沟渠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内的水面修建以路为主海堤、河堤、塘堤的土地,河流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9.12.28发布)确定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未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河流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地下河穿越隧道的河流,湖泊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km湖泊,参
24、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8.11.02发布)确定 小于1km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水库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库水面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2001.01.20发布)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河流与水库相
25、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坑塘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的水体,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非养殖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坑塘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滩涂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滩涂河流、湖泊(包括时令河、时令湖),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间的土地坑塘正常水位岸线与洪水位间的土地,滩涂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
26、认为内陆滩涂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的土地,沟渠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渠槽宽度(含护坡)1.0米,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沟渠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沟渠穿过隧洞(道)时,隧洞(道)内的土地,水工建筑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
27、坝的土地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坝或闸筑有道路,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水工建筑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冰川及永久积雪的认定,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一般按最新地形图上标绘的冰川及永久积雪确定其范围,其他土地的认定,设施农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
28、殖、畜禽养殖的土地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设施农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田、地坎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地坎耕地中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田、地坎种植农作物等的田、地坎,田、地坎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地坎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田、地坎以通行为主的田、地坎,盐碱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盐碱地地表盐碱聚集(一般地表呈白色),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盐植物的土地,盐碱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盐
29、碱地土壤中盐碱含量低(轻度盐碱地),基本不影响种植农作物或其他作物的土地个别大旱年份,使土壤里含盐碱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的土地,沼泽地的认定,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沙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沙地地表层被沙(细碎的石粒)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沙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沙地地表层被沙覆盖,但树木郁闭度,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符合相应地类标准的土地滩涂中的沙地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裸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裸地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为裸土地;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为裸岩石砾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认
30、定,城市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市辖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土地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非农业人口集聚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卫星城、大学城或学校、居住社区等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开发区、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城市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非城市所属的建设用地 城市建成区内大片的耕地、
31、园地等农用地,水域(大型的江、河、湖泊),建制镇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庄)与建制镇建成区连片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属于建制镇、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的建设用地。如居住社区、学校等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所属建制镇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建制镇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与建制镇不相连,且非建制镇所属的建设用地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村庄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
32、用地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的土地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属于村庄的非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居住、工业、商服、仓储、学校等,村庄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非其所属的建设用地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采矿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如用于露天煤矿采煤、山体表面开采矿石等在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土地;石油抽油机、山体内部采矿出入口、地下采矿出入口等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 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
33、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采矿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 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在水中捞沙的土地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筑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内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范围内的林、草等非建筑物的土地军事管理(管制)区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军队农场中,用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分类衔接和转换,分类衔接和转换的方法,当原有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地类含义完全一致时,可直接转换为对应新地类当原有多个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一个地类时,可将几个地类合并,再转换为对应的新地类当原有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多个地类时,须进行补充调查,再转换到对应的新地类,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