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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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基建合同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加强合同审查、签订、备案、执行及工程结算等过程的统一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合同,指根据学校安排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咨询、技术服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等合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原则第三条基建工程合同是有效管理工程项目的合法依据,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

2、投资计划),依法保护学校利益。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第三章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五条凡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未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概算价作为合同价;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参照国家相关费率标准确定合同价。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在社会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依次送监理单位(如有)、学校审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3、签订书面合同。第七条在学校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招标代理、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基建工程项目,在依法完后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送监理单位(如有)、学校审计处审核;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第八条其他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后,由基建处拟订合同草稿,如该项目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分别送其审核;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根据其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承包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

4、领导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第九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合同按照程序审核完毕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含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合同日期后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合同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处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签订。第十二条合同应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计划,按项目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查阅。第十三条在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基建处应当有至少2人全程参与。合同金额超过1

5、000万元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派员参与谈判。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合同条款,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利益。第十五条合同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由学校基建处及法律事务办共同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合同的监督第十八条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按照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应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6、对于工期较长的合同,基建处应每月公示工程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第七章合同的保管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正本由基建处综合科管理,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各留一份副本,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合同复印件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索引,完善借阅签收手续,合同正本原则上不外借。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第八章责任第二十三条基建处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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