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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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快完善县域商业体系,为乡村振兴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等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托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的补助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依法合规、聚焦短板、节约统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和支持县域商业

2、体系建设。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安排,市级财政、商务、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三部门”)和相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本级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级层面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相关区(市、县)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指导专项资金运行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局按程序编制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审核

3、市商务局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纳入全市乡村振兴考核体系;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开展评审、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各相关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履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直接责任。各区(市、区)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三章引导支持主要方向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引导和支持:(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综合采取自建、

4、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升级改造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农(集)贸市场、农资市场等商业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2 .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优化生活服务业供给,拓展消费业态和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满足农村居民米面粮油、家居百货、美容美发、餐饮等一般性生活服务就近消费需求。3 .鼓励与支持连锁经营主体、供应链服务企业等,通过特许经营、联营联销、供应链赋能等方式,对现有村级夫妻店、小卖部、商业网点等进行信息化、标准化、连锁化升级改造,并叠加电商、邮件快件代收代投

5、、涉农信息等多样化生活服务。(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1.支持邮政、快递、物流等市场主体综合利用现有县域邮件快件处理场地、客(货)运站、物流中心、电商仓储场地、供销合作社仓储等物流基础设施,改扩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避免重复建设,强化对乡村辐射能力,为实现县域共同配送提供场地支撑。4 .支持按照农村物流“三点一线”线上互联和线下互通的原则,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实现共配系统兼容化、设备工具智能化(自动分拣线、高拍仪、把枪、云监控等)和站点服务标准化,打通多快递公司信息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与多品牌包裹的混扫混分,整体提高县域快递物流网络的服务质量与效能。5 .支持有

6、条件、有需求的乡镇建设改造乡镇快递物流分拣场所,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6 .支持跨部门资源共享和跨行业协作联营,依托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整合各方资源,有效链接连锁超市、快递网点、农资站、农村便利店等,推动本地邮政、供销、商贸及快递物流企业统仓共配,实现场地、车辆、人员的共享共用。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提高配送时效,降低农村物流成本。(S)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1.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2,鼓励本地商贸龙

7、头企业加强与集采平台合作,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地区组织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商品质量。3.鼓励发展购物、亲子、娱乐、餐饮、休闲、废旧物资回收、农资等多种业态,改善消费环境,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1.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加强县域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补齐冷链设施短板,完善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提升农产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夯实农村产品上行基础。2 .支持优选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优势产业,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加强政府支持和引

8、导,制定涵盖生产、加工、流通全链条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提升重点优势产业标准化水平。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和保护,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赋能,推动品牌兴农和强县。3 .支持农村电商运营主体做精做强县域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产业电商”“品质电商”“品牌电商”。充分发挥现有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效能,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直播)基地,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营销渠道和品牌建设,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逐年攀升。4 .结合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实施,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

9、村进城工程,持续推进一码贵州“乡村集货、云仓集单、数据互通、统仓共配”的电商云仓供应链体系建设。持续加强与重点省外市场联系和对接,加强农产品经纪人、农村电商人才等新型农村商业带头人队伍培育,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逐步提升本地农产品省内市场占比,积极拓展省外、海外销售渠道。(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1.支持商贸流通主体转型升级,实施商贸流通主体培育行动,引导、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等县域商贸流通骨干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向上下游一体化供应链服务转型,整合、发展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2,支持

10、商旅农工融合发展,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业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依托旅游、特色产品、农业观光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帐篷营地等,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3,推进农产品公益性市场建设,建立质量监测、滞销应急、平抑物价等常态化农产品流通管理机制,增强县级政府应急保供、平抑物价的能力。推广“合力惠民”模式,提升商务惠民能力。4.完善县域商业体系规划及农村商业新型主体培育。第八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内容(一)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

11、、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二)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对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四)项目成熟度不高、手续不齐全、主体不明确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项目不予支持。(五)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不宜支持的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1.对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项目,支持金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

12、60%;2,对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总资金总额的15%;3 .对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资金总额的15%;4 .对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项目,支持金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10%;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级拨付到,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本辖区县域商业建设,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基础条件好的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和村,专项资金全额安排使用到相关项目,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结合项目建设进度采取分批拨付的方式,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60%,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拨付不超过50%的奖补资金,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鼓励各区(市、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贷款贴息、购

13、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一致。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基本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四条在申请专项资金需求时,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明确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重点反映专项资金项目的产出、质量、时效、成本,还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

14、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S)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五)资金需求合理性;(六)绩效目标合理性;(七)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第十五条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项目绩效评价与资金拨付挂钩,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六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和绩效实行跟踪监测,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由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

15、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七条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县整体完成县域商业建设既定目标任务的,由市级三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组织开展最终项目验收评估。第十八条预算执行终了,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自主开展本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区(市、县)上报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区(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绩效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省级财政厅、商务厅。省

16、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存续期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挂钩。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区(市、县)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未达标的区(市、县),减少、直至取消资金支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总投资建立专账,对各类建设开支

17、相关合同、支付凭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建设资料进行整理,以备核查,杜绝套取、骗取资金行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向区(市、县)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备手续,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批准后实施,同步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日常

18、统计和动态监控。第二十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严把标准条件,按时限要求完成资金拨付,严格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五条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市商务局和区(市、县)政府网站设置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公开专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各区(市、县)商务局应当按季度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本区(市、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第二十六条凡接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南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4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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