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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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下称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和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并经文化部、省文化厅、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命名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建立XX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机制、进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积极性,有利于非物质

2、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第四条制定区级以上传承人绩效考核标准,旨在进一步明确传承人开展项目保存、传承、传播、研讨、交流等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传承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二)积极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资料;(三)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四)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举办非遗保护项目的公益性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六)以非遗传承人

3、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应当事先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七)按时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年度总结。第六条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区级以上传承人的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进行综合考评。第七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传承人,暂缓发放当年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传承人补助资金。对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书面警告。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区级传承人取消其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市及市以上传承人,向上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八条考核满分为100分,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

4、格。(一)传承人能够积极带徒授艺,培养新人。在考核年度内,传承人带徒1人得10分,2人以上得15分,5人以上得20分。此项最高得20分。(二)传承人能够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在考核年度内,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讲课、培训、演示等)全年累计2次以上得10分,5次以上得15分,10次以上得25分;应邀到其他地方授课每次得5分;主讲或主持区文化和旅游局举办的区非遗讲坛或沙龙讲座每次得10分。此项最高得25分。(三)积极主动组织或应邀参加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在考核年度内,参加省级以上活动每次得20分;市级每次得15分;区级每次得10分,主动组织开展其他活动每次得5分。此项最高得20分。(四)保存

5、、提供与传承人所属非遗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非遗项目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工作。保存、提供与传承人所属非遗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及工艺流程(包括照片、影像资料、书籍等),得5分;配合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非遗项目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工作(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等),得5分。此项最高得10分。(五)传承人代表性作品、获奖及其他成果。在考核年度内,创作代表性作品每件得5分;公开出版书籍、刊物每本得15分;论文、作品发表、作品获奖,省级以上得15分,市级得10分,区级得5分。此项最高得15分。(六)及时向区文化旅游行政

6、主管部门反映非遗项目保护情况,并主动提出保护意见、建议。及时反映非遗保护情况,得5分;主动提出保护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得5分,未被采纳得3分。此项最高得10分。(七)传承人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分:1.无正当理由,不带徒授艺的,每年度扣10分;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配合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宣传展示活动的,每次扣10分;3 .以非遗传承人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没有事先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每次扣10分;4 .因传承人自身原因,引起负面舆情的,每次扣10分;5 .不按时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年度总结的,每次扣5分。6 .其它需要扣分的,酌情而定。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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