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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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人民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及恶意代码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国家涉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本院内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部所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条制定详细的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护策略,在计算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技术科负责组织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及恶意代码的防治和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及管理工作。

2、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涉密计算机信息安全。(二)有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五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相关部门在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技术科和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防病毒系统的监控和管理。(三)安全管理员负责全网防病毒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四)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五)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本院计算

3、机系统使用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病毒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六)安全管理员每月检测、消除管辖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病毒防范情况进行周期性检查,并做好检测、消除的记录;如发现不能清杀的病毒应立即上报技术科。(七)计算机中的重要文件、数据、资料,应及时备份。(A)对因计算机病毒攻击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须及时向技术科、保密办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九)所有涉密计算机系统统一使用瑞星防病毒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一周)从互联网下载最新病毒库,并通过一次性刻录光盘方式,传递到局域网防病毒服务器,为本院涉密计算机提供局域网病毒系统升级服务。(十)禁止擅自删除信息系统中的防病毒系统。第六条技术科不定期地对本院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病毒工作进行抽查。第七条对新发现的计算机病毒,除上报外,应及时将病毒原盘封存。第八条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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