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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第三条凡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决策事项牵头单位应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第四条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
2、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Q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二)充分反映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三)把握重点和大局。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第五条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调查方案。决策事项牵头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要求,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二)组织调查人员。决策事项牵头单位根据调查方案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查工作小组,调查人员应主要从本单位抽调,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三)组织实施调查。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资料。(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五)调查结果运用。决策事项牵头单位在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及时整理成册,报区领导审阅,供决策参考。第六条决策事项牵头单位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