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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镇区内社会稳定,提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参与排查调处工作主动性和报送纠纷信息积极性,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网格员是指受村上安排负责矛盾纠纷排查的信息员,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不包括本身担负调处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民间纠纷、涉
2、法涉诉信访案件、项目建设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就业安置纠纷、突发事故引起的纠纷、劳资纠纷、重点人员纠纷、企业改制纠纷、民族宗教纠纷等社会矛盾纠纷。第五条社会矛盾纠纷分为三个等级(一)个体性事件。(二)群体性事件。(三)重大群体性事件。第六条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在事前报送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信息的价值给予以下奖励:(一)一般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个体性事件)给予50元/件奖励;(二)较大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群体性事件)给予200元/件奖励;(三)重大矛盾纠纷信息(重大群体性事件)给予500元/件奖励;如出现多人报送同一纠纷信息的,经查证属实,按报送时间
3、顺序对最先报送人进行奖励,或者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分别给予奖励;如报送信息人员就相同案件报送不同单位(部门)的,经核准,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如报送的信息对于发现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有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重奖。第七条信息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第八条奖励手续由乡镇核实具体案件和参与人员呈报审批后由乡镇结合当前各项补助资金发奖金。第九条当事人提供了纠纷信息必须属实,不得捏造虚假信息,否则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提供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当事人,乡镇和村上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露信息报送人个人情况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报送人员打击报复,违者将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参与核实奖补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核实举报信息情况。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河镇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矛盾纠纷排查信息举报地址:南河镇人民政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