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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通过的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6日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2月7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全域谋划、生态优先,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
3、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市区排水防涝、园林绿化、城市节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营与维护的行业管理,查处违反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
4、设要求和关键指标纳入规划建设管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水利技术支持,严格河流水域空间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流水系连通,推进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审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评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海绵城市财政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落实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补贴资金政策,统筹指导海绵城市资金筹措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海绵城市专
5、业气象服务。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审计、交通运输、金融、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九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
6、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加强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自然积存和蓄滞能力,减少河流污染。第十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十二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基本要求。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
7、设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海绵城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
8、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状况,依法报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第三章运营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第十八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对
9、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维护主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将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纳入临汾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城市降雨、防洪、排涝、蓄水、用水等信息进行综合采集、实时监测和系统分析。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效果进行评估,加强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10、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开展海绵城市技术规则制定、相关技术研究指导、行业交流培训以及有关技术评审、论证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具有先进、适用、可行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