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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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点的建设,培育和建立一支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把思想品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教师遴选到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为学校培养出高素质的研究生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布,有利于培育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有利于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有利于研究生教育

2、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第四条学校根据现有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确定并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根据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岗位需要,按本条例规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六条各学科所遴选的指导教师要能够形成学术梯队,并具有协同攻关的精神与能力,能在研究生培养中发

3、挥集体指导的作用。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应在某一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导师在进行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应以所在专业为基础进行扩展,如确有必要,可申请担任第二专业指导教师。教师最多可以申请在两个相近二级学科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凡指导教师改变二级学科或增加新的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条例规定的遴选程序办理。.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第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4、,具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九条申请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属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本人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与学位授权点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一致;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出版高校教材1部并获得省级奖励。(三)具有可靠的研究经费支持,其中工科类可支配的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四

5、)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具有讲授本科生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能为研究生开出1-2门学位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五)近5年来以本人为主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通过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或获厅O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其中,厅O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仅指主持人;厅O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2名;厅()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3名;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鉴定成果的完成人指主持人。第十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或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二)具有副高级

6、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术资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三)近三年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技术)工作,承担有本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艺术创作项目等),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费。2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1部,含教材,排名前三名)。3 .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

7、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报告、或规划设计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或转化推广、或艺术设计报告等)。4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授奖单位颁发的个人证书)获得厅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含科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艺术奖等技术奖项类,不包括其他表彰性的个人荣誉称号类奖项。5 .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专利权人证书)获得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含1项)。第十一条已经被其他高校聘请为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对研究生进行了实际指导的我校教师,或已经在外校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引进人才,符合我校研究生招生专业者自然增列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二条学校已聘且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

8、师,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被学校转聘或兼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第十三条硕士生导师申请第二专业导师资格,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副教授且具有博士学位。(二)在现聘学科、专业已完整培养了一届以上的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三)在申请第二专业导师的专业领域中达到了该专业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成果、项目等),经考核合格。(四)所申请第二专业应与自己目前的研究领域相关,近年来在此领域取得较好的成绩,并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第三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9、第十四条本人填写XX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核实,复印件核实后须签名、盖章。第十五条所在学院将申请人名单、XX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及证明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按遴选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的需要进行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1/2以上有效赞成票者,上报研究生处。第十六条研究生处对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1/2以上有效赞成票者,增列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七条自然增列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

10、填写XX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后报研究生处核实、备案。第十八条被正式批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聘书。第十九条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一次;复查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每3年进行一次;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由研究生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第二十条校外人员申报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遴选工作按上述程序进行。第四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复查遴选与资格取消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按下述要求进行考核:(一)为使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培养质量,

11、必须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二)考核由各学位点从管理和学生两个层面进行,就科研、教学、育人等方面全面考察、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思想品质、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学术道德及职责履行情况,并评定考核等级。(三)各学位点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统报研究生处。(四)对于考核优秀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同时上报调整意见,研究生处核查属实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并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参照本条执行。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履行了指导教师职责的教师要进行复查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复查遴选是指已经具备研究生指

12、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在三年聘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进行复查,以确保指导教师的水平。复查遴选教师的科研成果认定,包括以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成果或奖励,以及作为通信作者发表的论文成果。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遴选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一)不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的教师。(二)无故离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致使所指导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三)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或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四)调离本校或长期离校者,或出国一年以上(含一

13、年)者。(五)本人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六)连续三年无学生报考或没有指导研究生者。(七)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中途改变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八)在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问题(2个专家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在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重复率连续2届(或2人及以上)有超过60%者。(九)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者。第五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具体工作的主要组织者与实施者,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日常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

14、面负有神圣的使命。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增强研究生教育的事业心、责任感,切实履行好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第二十五条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一)拥护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二)自觉遵守科学道德,治学严谨,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主动参与学风建设,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全面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

15、的就业观。第二十六条参与学科平台建设。(一)配合学科负责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面。(一)开展学术交流,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新的研究方向,保持本人及本学科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三)努力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积极带领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四)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引导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为学科梯队补充新鲜血液。第二十七条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务。(一)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招生计划,积极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认真完成招生任务。(二)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纪律,认

16、真承担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工作。第二十八条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一)参与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和按时毕业。(二)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教学方法。(三)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生产实践及其他实践性环节,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注重培养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四)做好研究生培养各阶段的考核工作。对因政

17、治思想、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科点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五)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奖励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大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按照学校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答辩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六)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学位授权点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遴选或认定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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