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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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一、收入类(一)收入总额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 .风险提示: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3 .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4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经营业务收入1.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2,风险提醒:销售货物、提

3、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迟计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3 .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4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X国税函2008875号)。(三)其他收入1.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

4、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厂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3 .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4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四)利息收入1 .风险描述:(1)债权性投资取得利

5、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3瀚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 ,风险提醒(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和应收货款;(2)”投资收益”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

6、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计算利息、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所得税;(4)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3 .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4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五)股息红利收入1.风险描述:(1)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2)对会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

7、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3)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申报企业所得税。2 .风险提醒:(1)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2)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查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对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3)查看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对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

8、.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投资收益等。4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不征税收入1 .风险描述:(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没有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三个条件为: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寸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

9、(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3)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4)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5)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没有按照应税收入,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 .风险提醒: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不符合

10、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没有作为应税收入,在取得款项的当年度申报纳税。3 .风险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4 .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二.税前扣除类(一)工资薪金支出(1)风险描述:工资支付对象不合规,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

11、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不合理,五项原则未同时具备,五项原则为: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合规,不应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12、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已预提而在年度汇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股权激励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风险提醒:工资支付名单上的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以合理为限度,五项原则是否同时具备;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

13、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已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股权激励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职工福利费(1)风险描述: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符合税法

14、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如:将职工福利费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按计提数、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职工福利费;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结转本年扣除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册,未准确核算;对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划分工资性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2)风险提醒:核对职工福利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职工福利费;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福利费支出是否正确。(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

15、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业务招待费(1)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申报,即: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十视同销售收入;筹办期企业是否将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16、60%比例计入筹办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该类型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风险提醒:成本科目中发生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查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筹办期企业业务招待费是否符合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17、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限额扣除类(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风险描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风险提醒:查看费用明细科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核算、归集是否合规,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18、通知(财税201741号)。三.重点扣除类()成本类(1)风险描述: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高转材料成本;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高转生产成本;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不符合逻辑关系,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2)风险提醒:查看采购成本是否正确;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查看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查看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核对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查看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朔E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有无

19、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查看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查看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3)风险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利息支出(1)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未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对于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混同收益性利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没有计入有关资

20、产的成本,没有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分期计入企业的损益;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未对相关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合规性。(2)风险提醒:核对企业贷款来源结构,查看是否有向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查看利息支出的性质,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

21、性利息支出;查看企业关联借款合同,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3)风险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三)租赁费用(1)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一次性列支房

22、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没有按照规定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2)风险提醒: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四)折旧和摊销(1)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未对折旧

23、、摊销额进行纳税调整;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2)风险提醒:核对资产计价,如: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查看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查看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1)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

24、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2)风险提醒: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对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六)其他

25、不得支项目(1)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风险提醒:核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查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查看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3)风险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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