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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NYEffli第股份MATERIALSTECHNOLOGY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披露的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本次
2、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
3、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4、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在完成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1、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
5、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口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d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l+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O+Ak)/(l+n+k);派送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O-D+Ak)/(i+nk)o其中:Pl为
7、调整后转股价,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8、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9、。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11、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979.45万元、12,967.33万元、11,624.18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190.32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于特种树脂新型材料项目(一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12、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4、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
1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979.45万元、12,967.33万元
14、、11,624.18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190.32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14.60%19.41%26.01%23.73%,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
15、3,195.98万元、1,454.99万元、9,617.47万元、9,825.82万元,现金流量正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42.56万元、12,213.25万元、10,765.57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21
16、%、8.37%、7.23%,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00%O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5、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司符
17、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6、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
18、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7、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
19、、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8、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
20、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9、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21、、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10、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IK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特种树脂新型材料项目(一期)o公
22、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23、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2)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3)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4)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5)债券持有人权利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24、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
25、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l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O-D+Ak)/(1+n+k)O其中:Pl为调整后转股价,PO为调整前转股价,n
26、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
27、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制订。(7)赎回条款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口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
28、含120%);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8)回售条款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29、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
30、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
31、,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程序如公
32、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
33、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3、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4、=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口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35、。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1、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
36、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12月末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时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测算所需的假设条件,最终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
3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5)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2.08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7月3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6)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公司2022
3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0,160.00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回购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7)假设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以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8)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9)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624.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65.57万元。假设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39、其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持平、增长10%三种情形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项目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假设2024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假设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总股本(万股)20,160.0020,160.0020,160.0026,370.05情景1: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
40、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数据的基础上下降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1,624.1810,461.769,415.589,415.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0,765.579,689.018,720.118,720.11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0.520.470.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30.480.430.37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80.520.360.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30.480.340.33情景2: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1、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数据的基础上保持不变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1,624.1811,624.1811,624.1811,624.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0,765.5710,765.5710,765.5710,765.57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0.580.580.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30.530.530.46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80.580.450.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30.530.410.41情景3: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2、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数据的基础上上升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1,624.1812,786.6014,065.2614,065.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0,765.5711,842.1213,026.3413,026.3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0.630.700.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0.530.590.650.56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80.630.540.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30.590.500.50注:上述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43、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本次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的
44、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
45、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三)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1、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加快实现预期目标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合理制定开工计划,按计划完成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
46、效益,提升对股东的回报能力。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持续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的监督,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
47、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加强成本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从而提高销售规模和经营业绩。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一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