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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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根据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省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大众传媒广告进行监测与监管,应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的大众传媒,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第三条对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与监管,应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广告监测应服务于广告监管工作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广告监测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

2、总、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信息的发布、监测结果的处理等。第五条广告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发现违法广告,评价广告管理效能,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广告行业进行行政指导。第六条广告监测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XX则,监测结果应当向相关大众传媒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第七条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也可以将自己监测的大众传媒广告交由下级机关监测。第八条广告监测应当建立日常监测机制,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监测机构。第九条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维护广告监测素材采集设备正常运行,保障视听信号的完整、清晰。对本

3、级管辖的大众传媒的素材,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并根据要求报送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十条广告监测应当合理设置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广告监测结果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第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广告监测结果,依照XX省大众传播媒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被监测的大众传媒广告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监测通报制度,以日报形式向被监测大众传媒公开监测结果,进行行政指导;以月报形式向被监测大众传媒、主管部门公布监测结果和广告信用评价情况,并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报告。广告监测报告内容需要在上述范围以外公布的,应当经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同意。第十三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

4、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编制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向社会公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应当包括大众传媒广告主要违法表现、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等内容。第十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主管部门对广告监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第十五条广告监测审核人员应当对所监测的每个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和涉嫌虚假广告三类。合法广告是指广告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广告;涉嫌违法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但尚不构成虚假的广告;涉嫌虚假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构成虚假的广告。第

5、十六条对于涉嫌虚假违法的广告,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情节轻微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大众传媒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责令暂停发布,必要的予以立案处理。立案处理的,应当于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XX30日。第十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被监测大众传媒发布虚假广告情况突出的,可以依法暂停其部分广告业务。对违法情节严重并且屡教不改的,可以依法停止其全部广告业务。第十八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对大众传媒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时,应当迅速组织查处,并报告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对大众传媒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广告监测档案包括广告监测素材、违法广告监测记录、广告监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违法广告监测记录应保存三个月以上。第二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广告监测档案以及违法广告案件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档案按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由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处负责解释。本操作规范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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