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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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健康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身气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健身气功工作。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七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八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第九条申请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法源流清晰,理论科学,内容健康;(三)按照

3、科研课题的方式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第十条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初审并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课题负责人情况和有效证件;(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第三章健身气功组织第十二条健身气功组织包括健身气功协会和健身气功站点等。第十三条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是全国性健身气功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

4、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健身气功的推广与普及,开展科学研究,制定技术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教练员专项技能等级标准、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运动水平等级段位标准等)、竞赛规则、团体标准等,规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支持地方健身气功协会发展。健身气功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第十五条健身气功站点是练功群众自发设立、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进行指导、定时定点开展科学练功活动的基层群众性健身气功组织。第十六条健身气功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5、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第四章健身气功活动第十七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鼓励学校开展八段锦等多种形式的功法教学、课余锻炼、竞赛等活动。第十八条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规定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第十八条执行。第二十条各类商业性健身气功活动的举办,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体育行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

6、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有关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五章健身气功行政审批第二十二条举办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I、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不实行许可制度,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从严管理。第二十三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

7、活动,经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二十四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场地、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8、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相关材料:(一)举办活动的申请;(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单位及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第二十六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安全、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

9、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二)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的资格证明。第二十九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组织年检。第三十条企业从事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应当依据企业所在的地域,报有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

10、六章保障条件第三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健身气功工作纳入本级体育工作规划、综合性运动会和年度工作报告,并保障健身气功专项工作经费。第三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为健身气功的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健身气功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体育场馆为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保障。第三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健身气功站点依托文体综合体、各类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公园、社区服务中心、健康养生基地、全民健身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站等设立。第三十四条鼓励依法成立健身气功基地和俱乐部,促进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多业

11、态融合发展。第三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发展健身气功产业,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健身气功产业,开发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培养支撑健身气功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12、,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第四十条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与年检的,由审批设立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公布的第9号令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规范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项目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起草单位在组织专题调研基础上,着手对

1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办法是2006年11月17日以体育总局令形式下发的,至今沿用了近16年。实践证明,办法确定的基本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制度和处罚措施等是可行的,适应了相当长一个时期健身气功工作的基本需要,对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推广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体育工作,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包括健身气功在内的体育运动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14、议修订通过,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特别是将“传统体育”条款从原“社会体育”一章移至总则,凸显了对传统体育的重视。与2006年相比,健身气功项目发展的规模、范畴、社会化程度、广度和管理形式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原有办法主要基于安全稳定考虑,以审批为主,已经相对滞后,难以涵盖现有的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促进健身气功在新时代实现更大的发展,确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依据和总体思路根据体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本次修订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

15、批示精神,科学总结健身气功工作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围绕健身气功项目行政许可制度,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推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从而加快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能、实现创新发展。修订过程中,一是强化了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体育工作社会化的大方向,从结构、内容、范畴等方面,对部分章节和条文进行了修改、归类、扩充与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体育工作实际、符合现阶段健身气功工作的实际。考虑到健身气功项目政治性、政策性强这一本质特点尚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本次对办法的修订保持原有总体框架不变,保留目前仍然适用的内容和规定,有的意见和建议,需

16、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这次没有写入。还有些建议,将在其他专项制度中予以规定。三、办法修订的过程为做好修订工作,体育总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对近年来健身气功活动情况、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以及各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管理部门和练功群众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结合当前健身气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起草了办法修订初稿。2022年8月25日,起草单位在山东淄博组织召开办法修订座谈会,经过2天认真讨论,与会专家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和意见,修订形成了第二稿,共11章59条6224字;9月中旬,邀请部分专家对第二稿再次审读,根据审读意见修订形成了第三稿,共8章42条

17、3395字;10月中下旬,针对第三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第四稿;11月11日,向体育总局机关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监察组、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共45家单位征求意见,截至11月20日,45家单位均进行了反馈,其中12家单位提出了47项具体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对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并完成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12月27日,修订征求意见稿发至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7家部委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2月10日,反馈意见函收齐,其中,外交部和文化旅游部无修改意见,其余5家部委均提出了修改

18、意见。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修订草案,共8章42条3529字。四、对办法章节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修订在坚持总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工作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原有7个章节扩充为8个章节。其中删除了1个章节,增加了2个章节,并对原有章节进行了扩充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将原有第四章“健身气功站点”章节,扩充为“健身气功组织“,并调整为第三章。从健身气功纳入规范化管理至今,站点始终是健身气功推广和管理的主要抓手,起到了四梁八柱的支撑作用,随着体育机构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和健身气功工作的推广普及,健身气功协会相继在各省区市、各地市成立,将起到关键主导作用。因此将原有的章节内

19、容进行了扩充,并增加了在协会和站点建立党组织的条款。二是删除了原有第五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章节。原办法第五章的内容为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定义、等级标准和申请办法,2007年1月22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体群字(2007)18号),其内容比原办法第五章内容更详细;另外,在原办法沿用至今的16年时间里,根据健身气功项目发展需求,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除指导员技术等级外,相继发布了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健身气功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办法等,还即将出台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考核办法和标准,制度中对各类人员和等级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因

20、此,在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本章节,为明确健身气功已有的技术规范,将上述内容添加到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具体等级标准、申请办法等在相应的制度中可具体查询。三是增加了“健身气功行政审批”章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实行行政审批,是国务院对体育系统确需保留的5个行政审批项目之一,这些年在确保项目有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体育部门管理的依据。为此,把原来分散其他章节中的审批事项合并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章节。四是增加了“保障条件”章节。健身气功作为中华传统体育项目,是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重点扶持项目,也是推动全民健身和国际交流的重要载体。同时健身气功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在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

21、的前提下,更需要为健身气功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保障健身气功项目的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办法明确从工作规划、报告、经费、场地设施、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学校等方面进行保障,以推动健身气功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五、对办法条文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结合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新要求,体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办法保留章节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一)在总则部分,对立法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职能要求以及约束方式进行了修订。一是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为体现健身气功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性,增加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表述。二是增加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

22、建设的表述,并突出了健身气功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各级组织开展的健身气功工作和制定的配套规章有了统一的遵循。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工作的责任。(二)在健身气功功法章节部分,对功法审定要求和材料进行了细化。一是在申请审定功法条件中,将原条款中第二条功理健康科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功法源流、理论和内容的要求。二是将申报材料中第2条修改为“申请课题负责人情况和有效证件”,以明确功法编创人员身份信息。(三)在健身气功组织章节部分,对加强党的领导、协会建设、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对健身气功协会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23、,明确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行业职能。二是提出了健身气功协会建设的要求,既强调要加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协会的领导和保障,又强调要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三是强调了党对健身气功组织的统一领导,明确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健身气功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四)在健身气功活动章节部分,增写了各类组织对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鼓励态度,增写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健身气功活动的职责要求,规定了涉外健身气功、涉港澳台健身气功活动的依据法规和审批要求,增写了商业性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管理要求,并对禁止事项进行了个别修改。一是表明了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

24、组织和其他体育社会组织及学校开展健身气功各类活动的鼓励和支持态度,有利于扶持和推广健身气功。二是明确了“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审批要求。三是对商业性健身气功活动举办者提出了约束条款,增加了体育部门的监管职能,有利于规范健身气功经营市场。(五)在新增的健身气功行政审批章节部分,将原办法第一章第5条、第三章第11-13条和第四章第17-20条内容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进行行政审批的依据、权限、申报条件、提交材料以及审批时限等。一是对适应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二百人以上参加活动应遵循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

25、动治安管理办法(已废止),更改为一千人以上参加活动应遵循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二是明确和细化了行政审批的报送条件和报送材料,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明确了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部门和相关手续。(六)在保障条件章节部分,对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经费预算、场地设施、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开展等进行了规定。一是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求方面,增加了应当将健身气功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体育工作预算的表述,有利于发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健身气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健身气功活动开展、赛事举办、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提高健身气功公共

26、服务水平。鼓励体育场馆为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保障。三是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规范健身气功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成立健身气功基地和俱乐部,引导健身气功站点依托各类体育俱乐部、体育公园、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立,开发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并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四是鼓励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培养支撑健身气功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七)在奖励与处罚章节部分条款中,明确了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依据及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与年检的责令整改单位。一是明确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二是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与年检的,明确由审批设立该站点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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