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支持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费政策指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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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3.02.10生效日期:2023.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江西省支持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费政策指引(2023)2023年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为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提供良好就业创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2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深入推进双一号工程建设,围绕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归并截至2023年1月底的37项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退役

2、军人及随军家属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3、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赣财法(2019)32号)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醯财税(2022)Il号)(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

5、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6、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6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

7、.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醯财税2022Il号)(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

8、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五)安置军队

9、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10、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七)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

11、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八)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二、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

12、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食(2023

13、年第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食(2023年第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14、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15、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食(2021年第1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1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5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17、0%)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宜(2021年第1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

18、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江西省确定的税额幅度,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6

19、.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按照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

20、,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萱(

21、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7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22、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个体工商户按照江西省确定的税额幅度,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农、林

23、、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享受条件】1 .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2 .企业

2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食(2011年第48号)9 .从事

25、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纳税人【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享受主体】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6、10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享受主体】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

27、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条件】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

28、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策依据】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11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

29、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12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享受条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政策依据】1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30、的通知(财税(2019)46号);2 .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7号)13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二)创业创新平台税收优惠14

31、 .纳税人加计抵减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享受条件】(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食(20

32、23年第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15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

3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3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

34、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16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

35、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36、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17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

37、业、创业团队和个人。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38、120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 .烟草制造业。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住宿和餐饮业。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 .批发和零售业。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房地产业。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3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娱乐业。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优惠内容】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

40、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

41、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5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

42、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食(2015年第9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萱(2

43、021年第28号)1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 .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4、,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 .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20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45、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2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6、)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2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享受条件】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2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四)高新企业税费优惠22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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