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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改革开放以来,祖国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基本建设也日新月异,施工房地产业日益繁荣,建筑材料的使用量不断攀升。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建筑材料黄砂、砾石等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也随之增长,并且在没有矿山的地区,其在资源税大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建筑材料资源税管理却秩序混乱,存在扣缴滞后、纳税主体错位等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现象,整顿其秩序、规范其执法成了迫在眉捷。一、管理现状:黄砂、砾石从开采到使用都要经开采、运输(第一次流转)、砂砾石供应商销售、使用方购买等四个环节,我们对开采出来的黄砂、砾石,大部分在开采地征
2、收了资源税,而建筑施工单位在购买黄砂、砾石时,如不能提供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则由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工程的面积等指标,采用一定的比例折算办法计征资源税。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上述操作方法,存在以下三种税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1、重征现象。目前我们对建筑用的黄砂、砾石其资源税在开采时,开采地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或其它的办法,征收了资源税。由于开采环节的高额利润回报,纳税人不重视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使用,不申请开具“已税证明单”,即使开具了,也只在船运货主手中,并不跟随应税产品流转,从而在建筑施工使用环节,不能提供“已税证明单”,在施工地只能该黄砂、砾石被认定为未税矿产品。而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建筑商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资源税。一船黄沙从开采第一个环节到使用最后一个环节中间还有二个流转环节,你说建筑施工方到哪去扣缴开采人的资源税,结果只有自己缴纳。从而同一船黄砂、砾石在开环节由开采人缴了一次资源税,在使用环节又由建筑商缴纳一次资源税,造成了重征现象。2、扣缴严重滞后现象。一车砂石从开采到使用,中间还有二个环节,而偏偏在最后一个使用环节扣缴资源税,这给纳税人一种很随意的感觉,你税务机关想在哪个环节扣缴就在哪个环节,而不是法定。而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收
4、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在开采环节未纳资源税的砂石,交给贩运的船主时,就应由贩运方代扣代缴资源税,而不是到最后使用环节才扣缴。3、纳税主体错位现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现实中,扣缴行为的严重滞后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在收购建筑材料时,扣缴往往不能实现,通常供应方不缴纳资源税,建筑施工方也无法扣缴,结果施工方成了事实上的纳税人。很明显,纳税主体严重错位。上述情况,细究以来,不难发现:税务规章与税收征管法相抵触对上述现象的出现难辞其责。国税发1998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只会产生未能扣缴税款的后果,按此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负担未能扣缴的税款。而国税发199849号文第十七条也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即使扣缴义
6、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也只是承担罚款的责任,而不是负担税款。可见国税发199849号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之间不合逻辑,国税发199849号文与税收征管法存在相抵触的现象。三、规范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对策1、规范税收法制建设行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先规范税收制度建设行为,提高税收制度建设的质量。负责起草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使之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尤其是要进行跟踪问效,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税法协调一致。2、从源头抓起。砂砾石的开采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少数一些地方,应在开采地强化征管,抓好资源税的管理,将应收资源税征收
7、到位。3、慎重使用扣缴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资源税的扣缴方法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或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的情况。建筑材料黄砂、砾石的开采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少数一些地方,而使用则是遍地开花。开采时控管较方便易行,不宜采用扣缴方法。即使确需使用扣缴方法的,也应规定在第一次流转时实行扣缴。4、多方联合,齐抓共管资源税。应视开采人的具体情况,除可采取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等多种方法加强开采地资源税的征管外,还可以采用与开采权相联系的管理方法,与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相联系,将开采人的纳税诚信度作为来年竞取开采权的考评指标之一,以此方法来提高纳税人自觉缴纳的积极性。或与工商、港航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