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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科规(2023)7号)浦东新区科经委、各区科委,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7月6日上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要求,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服务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目的,不以升学、
3、考试为目的,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实施培训等活动,适用本标准(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公益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以及本市各类科普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科技教育的,不适用本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基本要求)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本标准明确的科技培训所需的培训场所、场地设施、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安排等条件。第三条(培训场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遵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有关线上培训的规定;
4、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线下培训场所(含培训点)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o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课程中设置科创科普实验的,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环境、设备、实验仪器、药品、安全等应当严格执行中小学有关实验室的标准,不得开设易燃易爆及其他高危险性实验课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条件,按培训项目所需设置电源、网络接口、给排水管道、排
5、气、排污、排毒设施;(二)具有充足的储存空间,仪器设备、耗材、工具、教具等教学用具应按照功能类别与使用场景分室、分柜、定位存放;(三)配备的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四)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易地单独存放。第四条(安全保障)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管理与救护、设备设施维护、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每年至少1次);(四)在醒目位置设有安全
6、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五)在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设有醒目标识,并保持畅通;(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伤害;(七)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培训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应具备与相关行政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九)配置必要的实验仪器安全防护设备(包括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第五条(从业人员)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实验指导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科技类校外培训
7、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科技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执教、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校长以及教学、实验指导人员应当掌握青少年教育教学规律,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六)未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科技
8、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人员应当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职教学人员应当不低于专职教学人员的50%o开展线下科技培训,应当按照培训项目特点控制班额并配置足够的教学人员、实验指导人员。其中,开展科创科普实验的,应按不高于6:1生师比配置教学人员和实验指导人员。教学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开展培训项目相匹配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二)具有科技传播相关学历或学位证明;(三)经本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四)具有3年以上科普工作管理者、科普讲解员、中小学科技指导员等科普工作经历;(五)具有本
9、市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认可的行业培训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即营利性机构的经理或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含科学普及、科学传播工作等)管理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具有本市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认可的行业培训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有关规定设立决策机构,1/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第六条
10、(培训内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鉴定为非学科培训,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培训项目应符合科技类校外培训项目目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区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并记载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备注栏中。市科技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项目目录,并适时调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和伦理准则,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向学员提供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科学意识相适应的培训内容。第七条(培训材料)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1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材料的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者正式出版物,选用境外培训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请不少于1名科学顾问对培训材料、展陈设计、教学内容等的科学性进行审查。科学顾问应当取得相关学科背景的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第八条(培训安排)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科技培训活动,应当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培训时间(课时)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内容相对应的培训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学员情况,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及教案。科技类培训的教案应当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结果评价等,全面体现知识与技能
12、、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位一体的课程功能。科技类培训机构开展研学活动的,应加强行业自律,鼓励遵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等相关规定,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第九条(附则)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面向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科技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本标准规定办理办学许可等手续;不符合本标准等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科技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