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15294 上传时间:2023-08-0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和扎实成效,结合我县实际现情况,制定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

2、,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基本要求强化风险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底线,坚持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严防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突出安全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制度化源头预防、常态化风险排查、专业化安全防控、信息化监测预警、系统化专项整治、精准化监管执法等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聚焦工作重点。聚焦建筑施工领域可能诱发事故的违法违规施工、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等风险

3、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细化责任落实。拧紧各方责任链条,持续把压力和责任传导到末端。局领导和分管领导在重要时段、重要节点亲自抓部署、抓落实、深入一线督查检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等各项安全要求融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务求整治成效。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等治本之策,全面辨识风险,细致排查隐患,抓实防范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注重小切口、抓关键,不搞“大而全”整治行动,提高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精准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避免大而化之、流于形

4、式。(三)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对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提升;有效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确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式稳定向好。二、工作内容(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面1 .突出参建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

5、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全面落实的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工作:(1)全面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要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实现有效管控。(2)全面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学习掌握建筑施工领域重大

6、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对标对表部署开展自查自改;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整治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线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4)强化企业管理团队安全责任和技术支撑。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

7、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5)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切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

8、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的管理制度。(6)组织对承包、分包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要针对本项目的承包、分包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承包、外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7)落实参建单位主要

9、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在建项目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对在建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1次、至少主持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1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8)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突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点规范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及告知

10、制度,着重抓好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的监督管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9)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求,制定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组织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着力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切实提升整体安全水平。(10)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活动。要根据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建筑施工领城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

11、救互救能力。2 .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我局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特别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项目参加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工作:(1)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I。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

12、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2)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针对企业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

13、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3)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智慧工地”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在建项目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同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

14、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估和论证机制,将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发展。(6)组织专业力量为企业热情服务。积极组织与企业有关负责人谈心谈话,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动员部署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机构、培训机构、安责险承保机构等积极为企业指导带扶,提升企业专项整治技术支撑能力。积极服务企业对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

15、服务。三、阶段安排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制定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梳理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二)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6月至7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按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有需要的企业和项目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三)精准执法(2023年8月至11月)。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项目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推动企业

16、和项目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风险隐患。(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组织实施。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质安站站长担任。建立信息报送、宣传通报等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动员部署,营造浓厚氛围。对标对表省、市方案,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岁

17、末年初安全生产“保卫战”、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突出重点、紧抓关键,针对性制定实施方案。同时,通过动员部署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三)强化监督考梳,巩固治理成效。按照“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要求,及时调度、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推进不力项目单位,将适时进行约谈、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成效。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

19、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

20、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

21、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

22、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根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

23、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