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21457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进一步规范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明确相关技术管理要求,适应电力系统和抽水蓄能发展需求,确保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国家能源局2017年3月1日附件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

2、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管理,进一步明确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抽水蓄能电站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依据。第二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坚持“国家主导、统一组织、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国家能源局批准的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是编制有关抽水蓄能电站发展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主要工作程序包括:规划提出、规划启动、规划编制、规划批准、规划实施等。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和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国家能源局定期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尚

3、未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站点已开发完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电网公司均认为确有建设需要的,可提出开展选点规划工作;已有选点规划但规划站点未开发,或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电网公司均认为确有需要增补、调整站点的,可提出开展规划调整工作。第五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工作按省级行政区开展,选点规划应统筹研究区域电网范围内的需求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应以电力系统调峰、电网安全等需求为导向,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优选推荐规划站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前瞻性。第六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水平年宜采用规划报告编制年份后10年,规划期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应对规划

4、水平年之后的需求规模进行展望分析。第二章规划组织与职责要求第七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安排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包括规划启动、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规划编制单位、规划批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技术管理单位,负责规划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审查等工作。主要包括规划启动协调,组织规划工作大纲评审、中间成果检查与评审,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区域电网公司组织规划报告审查,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规划成果及审查意见,规划实施过程进行咨询、评估等。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联合技术管理单位进行规划审

5、查并报送国家能源局,负责规划实施。第十条电网公司负责提供规划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提出电网对抽水蓄能电站需求的意见,按要求参加规划审查。区域电网公司负责出具对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成果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单位是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具体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对规划成果的技术质量负责。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以及独立承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设计和选点规划的业绩与经验。第三章主要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二条需要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的省(区、市),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商技术管理单位、相关电网公司后,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并附电网公司

6、意见。必要时由技术管理单位、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电网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研究,形成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报送国家能源局。规划申请应简要阐述地区经济社会、电力系统现状及规划,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运营情况,以及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的缘由;说明与技术管理单位、相关电网公司的协商情况。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统一安排选点规划或在收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划申请后,组织技术管理单位、相关电网公司,研究开展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的必要性,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复函通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技术管理单位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家能源局的统一安排或对相关省(区、市)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

7、规划调整复函的要求,编制工作大纲,明确规划范围、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形式、工作进度等。技术管理单位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工作大纲进行评审,审定的工作大纲作为选点规划工作的依据。第十五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定的工作大纲,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勘测设计工作。(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复函,出具同意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区、市)开展外业勘探工作的意见,并协调规划工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二)对于已有选点规划工作基础的,应按照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利用已有成果的原则开展规划工作。(三)规划编制过程中,技术管理单位组织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必要性、需求规模等进行评审,对抽水蓄能电站合理布局、规划比选站点选择

8、及推荐规划站点等关键环节进行中间成果检查。第十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将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报告报送技术管理单位,由技术管理单位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区域电网公司进行审查。审查邀请电力系统规划技术单位参加,并成立专家组,主要包括水电枢纽工程、电力系统、环境保护、征地移民等方面的专家。审定的成果由技术管理单位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附区域电网公司意见)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第十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严格遵循规划提出的布局、项目、时序和原则要求,组织规划实施工作。(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能源发展规划时应做好与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的衔接。未纳入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的项目不得

9、列入发展规划,也不得明确项目开发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核准建设。在项目核准时应进行规划的符合性审核。(二)规划实施过程中,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协调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之间的衔接。(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业主。同一站点只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开展前期工作,对本依据实施前已实质性开展前期工作的规划站点,原则上仍由先期开展工作的业主继续按照规划抓紧实施。项目业主应依据规划批准的站点开展前期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家能源局委托技术管理单位

10、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提出评估报告。第四章选点规划与调整规划技术要求第十九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与调整规划应根据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特点,结合电力市场变化、电力体制改革、社会环境等新情况和新要求,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综合考虑区域电网范围内资源与市场,电力发展规划、与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核电发展规划、,电网运行需求与系统经济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规划期合理建设规模、布局和推荐站点。(二)考虑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以及抽水蓄能机组自主化水平、大型地下洞室、高水头输水系统设计和施工等工程技术水平的进步。(三)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自然条件和影响电站建设的社会环境因素,避免有重大制约因素的站点

11、纳入规划比选站点,原则上不利用有综合利用任务的已建水利工程作为上、下水库,若需利用应充分论证对原工程及其综合利用的影响。(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分析研究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和海水抽水蓄能电站。第二十条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必要性,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一)根据当前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电力系统现状及规划,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需求增长等方面分析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二)根据电力系统负荷特性、电源组成,从市场需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及经济运行等方面阐述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三)对于有风电与太阳能等新能源、核电、区外来电的电力系统,应根据这些电源的规模及运行特性,分析其对电力系统运行

12、的影响及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四)对于大规模新能源送出系统,应分析论证在保障送电安全稳定经济的情况下,配置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五)对于常规水电比重较大的电力系统,应充分考虑常规水电调节作用,从电网安全及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论证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必要性。(六)对位于输电通道上的既是送端又是受端、交直流混合运行的电网,应重点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作用方面分析论证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第二十一条抽水蓄能电站合理需求规模,应根据规划区域内经济社会和电力系统发展规划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负荷水平、负荷特性、电源结构等可能变化对合理需求规模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一)技术需求规模从电力系统市场空间需

13、求、调峰需求、电网安全需求三方面综合确定规划水平年抽水蓄能电站的技术需求规模。根据规划水平年电力系统的装机需求及各类已定电源的装机规模、出力特性,进行电力容量盈亏分析,确定市场空间需求规模;按规划水平年电力系统的调峰需求及各类已定电源的调峰能力,进行调峰容量盈亏分析,确定电力系统调峰需求规模;从紧急事故备用、调频调相等要求,以及电源结构优化、机组响应速度、机组运行灵活性等方面,分析电网安全需求规模。(二)经济需求规模从规划水平年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电源结构优化角度,分析论证满足电力系统电力电量与调峰需求的最经济的电源扩展过程及电源结构,确定规划水平年所需配置的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规模。(三)合理需求

14、规模根据电力系统技术需求、经济需求综合考虑,确定规划水平年抽水蓄能电站的合理需求规模。(四)对于电网运行调度联系密切的跨省区域,抽水蓄能电站的规模还应考虑区域电网需求。第二十二条抽水蓄能电站的合理布局,应综合考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条件,分析省(区、市)电力系统各地区负荷与电源分布及其供需特性、网架结构与潮流分布以及与区外电力交换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分区,分析各负荷分区对抽水蓄能电站的需求情况,进行分区电力与调峰容量平衡分析。(一)对于以调峰需求为主的电力系统,抽水蓄能电站宜布局在负荷中心附近。(二)对于远距离外送、以储能需求为主的大型新能源基地,抽水蓄能电站宣布局在新能源基地附近。(三)对于有远

15、距离区外来电的电力系统,抽水蓄能电站布局应考虑输电受端落点因素。第二十三条对于电网运行调度联系密切的华东、华北、东北等区域电网,在进行省(区、市)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时还应以区域电网为规划研究对象,论证区域电网及有关省(区、市)抽水蓄能电站的合理需求规模,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范围内的站点资源优化配置及合理布局,并提出专题研究报告。第二十四条新能源发展对抽水蓄能电站的需求,主要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对于外送大型新能源基地,应根据新能源的电能特性,分析研究送端多能互补方案,论证在保障送端电网和输电安全稳定运行、输电经济性的情况下,送端配套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合理规模及对抽水蓄能电站调节库容的要求。

16、(二)对于新能源受端电网,应根据输入新能源的电能特性,分析新能源对受端电力系统运行产生的影响,分析保障受端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需采取的应对措施,论证受端电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合理规模。第二十五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应研究利用已建梯级水电站建设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重点分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对原有电站运行方式、特征水位及综合利用的影响。第二十六条沿海省份的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应对海水抽水蓄能电站进行研究。主要针对规划建设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的近海地区和有人类经济活动的海洋岛屿研究海水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沿海地区和海岛海水抽水蓄能站点资源。(

17、二)海水抽水蓄能电站在解决海岛用电安全、发展海洋经济等方面作用与效益。(三)海水抽水蓄能电站对近海地区新能源的储能调节作用与效益。(四)我国海水抽水蓄能电站设备制造能力及建设可行性分析。(五)试验示范站点选择。第二十七条规划调整应统筹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一)已批准的规划站点开发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说明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拟新增站点与原站点的关系。(二)已批准的站点未开发但有拟新增站点时,应将原选点规划尚未核准开工站点和拟新增站点,以及经近期工作潜在的合理站点,统一进行建设规模和布局研究,比较优选调整规划推荐站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抽水蓄能电站宜用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命名,必要时可用站址所在地名命名。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