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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人才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扬州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本市促进产业科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业科创,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创新的活动,以及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聚焦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
2、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人才为基础,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产业科创体系,构建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全过程的产业科创链条,推动政策、资金、项目、载体等系统化布局,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科创高地。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产业科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科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机制,统筹解决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开展高水平产业科创开放合作,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鼓励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
3、等开展产业科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建立面向全球的产业科创国际合作体系,促进产业科创资源加速集聚。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产业科创促进工作。第二章产业科创活动第六条(产业科技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对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制造、化工及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电网、新兴数字、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
4、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重点保障,推动产业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前瞻布局氢能与储能、第三代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育种等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并按照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变化,以及本市产业科创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加快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低碳零碳技术成果转化、示范应用。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七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
5、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参与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和市场建设)支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和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
6、术转移工作岗位。加强对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和应用场景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第十条(知识产权与标准品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科创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创
7、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市、区)。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相关标准,培育并保护自主品牌。第十一条(科技招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产业科创需求,建立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速集聚科技型企业、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等产业科创资源,培育创新产业集群。第三章产业科创主体与人才第十二条(企业创新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产业科创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8、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通过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牵头或者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以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科技上市企业等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第十四条(其他
9、创新主体作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市布局发展,持续提升学科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鼓励设立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第十五条(人才引进和培养)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实施绿扬金凤等计划,支持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在本市开展产业科创活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市场化的
10、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和高端紧缺科技人才储备。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持续深化产才融合,提高科技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合作,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第十六条(人才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产业科创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人才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要求、知识
11、产权保护、权益分配、科研成果归属等与所在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支持科技镇长团、产业教授、科技副总、科创助航特派团开展公益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第十七条(人才评价)根据人才特点、岗位职责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对基础研究人才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加大市场化人才评价主体的培育力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构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第十八条(人才激励和保障)加快布局建设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人才社区等功能设施,
12、为产业科创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成果转移转化、投融资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永久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探索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合理确定薪酬,并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予以激励。第四章产业科创载体第十九条(中央创新区)在江广融合区加快本市中央创新区的建设,健全跨行政区划统筹协调和联动推进机制,布局重大产业科创平台、集聚高端产业科创资源、培育科技创新产业集群、构建宜创宜业生态体系,打造研发孵化机构和创新企业人才富集的科技创
13、新中心。第二十条(G328产业科创走廊)统筹推进G328产业科创走廊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高水平推进沿江科创带和南京都市圈产业科创一体化建设,构建区域协同体系,健全共享合作机制,促进产业科创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培育和建设长三角区域重点科创平台和产业基地。第二十一条(科技园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统筹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和扶持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主题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体系)市人民政府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
14、建设航空科技瘦西湖实验室,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二十三条(重大产业科创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布局,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建设重大产业科创平台,培育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扬州)服务中心建设,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企业建设工程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教资源与产业创新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支持开展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目标的
15、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第二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配备科研设备、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高端人才集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五条(创新创业载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鼓励建设科技创新、生产、生活配套一体的科技产业综合体和新经济社区,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
16、评价体系,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科技孵化载体给予奖励。鼓励设立域外创新中心,创新孵化模式,集聚产业科创资源。第五章产业科创保障第二十六条(产业科创投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产业科创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第二十七条(科技金融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创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领域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重大科创平台以及科技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创
17、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设备首购首用等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第二十八条(用地用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产业科创用地和配套用地需求,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重点科技型企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创平台等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存量用房、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产业科创用房,保障科创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载体等用房需求。依法探索
18、创新创业载体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增加配套用房、拓展产业功能等机制,提升载体综合效益。第二十九条(资源共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科创资源共享机制,为产业科创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三十条(科技决策咨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产业科创规划和产业科创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等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科技、产业、投资、法律
19、、财税、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建立意见反馈机制。第三十一条(优化项目组织方式)强化对财政性资金设立项目的分类管理,推进基础研究和人才类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探索揭榜挂帅、赛马制、拨投结合、定向委托等项目组织方式。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可以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且作为项目评估评审或者审计检查等依据。第三十二条(创新文化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
20、工匠精神,营造尊重人才、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支持举办科技工作者日、科技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等产业科创促进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产业科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产业科创促进工作给予奖励。第六章产业科创监管第三十三条(作风学风建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应当在产业科创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科技伦理规范和科技保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对科技计
21、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进行监督,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统筹,健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和经费管理机制,强化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加强监察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第三十五条(尽职免责)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产业科创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产业科创活动中依法履
22、职、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目标的,经立项部门组织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其今后享受相关政策。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存在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科技资金,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窃取科学技术秘密,在科技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不得参与申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功能区职责)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产业科创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