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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提高住宅小区老旧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减少电梯故障和防范电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楼宇、商住楼宇、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超过15年电梯(以下简称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评估及整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承担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安全评估是指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的活动。电梯更新,是指拆除原
2、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电梯改造、修理(包括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按照国家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相关规定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老旧住宅电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老旧
3、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和认可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安全评估第六条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并按照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XGB/T42615)及省有关技术标准实施。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电梯监督检验资质,并由设区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发布。第七条房改房、拆迁房、安置房等使用单位为属地政府的老旧住宅电梯,原则上应每三年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一次安全评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4、范围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结合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向安全评估机构自主申请安全评估。第八条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评估机构申请安全评估:(一)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因电梯故障被投诉举报且查实超过三次的;(三)因困人故障率高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四)有关政府部门认为应当申请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安全评估机构接受安全评估申请后,使用单位应就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老旧住宅电梯开展安全评估,并自完成现场评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电梯的风险等级
5、,以及可以继续使用或建议修理、改造、更新的评估意见。对于建议修理、改造或更新的,应当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给出整改建议。安全评估报告应由安全评估机构、原备案机关、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并由安全评估机构及时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隐患整治第十一条老旧住宅电梯经安全评估需要修理、改造、更新(以下简称隐患整治)的,使用单位自收到安全评估报告起3个月内,应当会同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等相关方成立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自成立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安全评估报告,制定
6、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费用、筹集途径、实施计划、备选电梯品牌等内容。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及相关方对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确定工作方案。第十三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应当委托原安全评估机构对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安全评估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十四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按照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完成隐患整治后,应当向原安全评估机构申请进行项目验收。安全评估机构接受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复查,复查合格的出具整改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及书面整改意见。相关报告
7、应及时抄送原备案机关,并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涉及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需同时申请监督检验。安全评估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为同一机构时,可一并开展项目验收和监督检验。第十五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应当将验收合格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老旧住宅电梯实施统一评估、全额补贴。第十六条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七条住建部门应当将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和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及审核意见列为物业专项维修资
8、金应急通道申请依据,提高资金审批效率。第十八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老旧住宅电梯现状,建立电梯隐患整治资金补助机制,明确申请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第十九条老旧住宅电梯在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电梯隐患整治补助资金。超出安全评估结论实施的电梯工程,均不予补助。第二十条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电梯养老保险等服务。第二十一条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研发推出适用于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的电梯产品和技术,提供价格优惠、质量可靠的电梯产品及服务。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电梯所有权人、业主等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报告、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审核意见及现场复
9、查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报告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安全评估机构提出。安全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异议书面答复使用单位。逾期未答复或者使用单位对安全评估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使用单位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其他场所电梯的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隐患整治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