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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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 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 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 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 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 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

2、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 独列示。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 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 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 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 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 报表:(-)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 上

3、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 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 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 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 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 的原因。第七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 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 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 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 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第八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

4、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 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 因。(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 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 述的,应当说明原因。(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 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 交易要素。(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八)

5、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 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 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 与分部利润(亏损X(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 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 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 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 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

6、无形资产取得情况、 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 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 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 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 数据。第九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 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 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 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 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第十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 的某项估计金额

7、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 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 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 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 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第十二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 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 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

8、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 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 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第十三条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 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 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 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 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第十四条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的规定在附注 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

9、确定、且涉及本会 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 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 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 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一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 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号)中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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