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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莱德建信理财与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协议编号:管理人:贝莱徼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2022年10月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牌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陈述和保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托管资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资金划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交易及资金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核算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投资监督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托管费及相关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文件资
2、料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理财产品的到期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章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章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章保密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章反洗钱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章本协议的终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章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协议当事人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签詈:管理人: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上海陆家嘴金融广场22楼1及2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3、26号上海陆家嘴金融广场22楼1及2室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范华联系人:朱凯翔联系人电话: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00号邮政编码:200120负责人:林顺辉联系人:王丰联系电话:*1070客户投诉电话:95533鉴于:1 .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要从事理财产品发行并进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具有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资格和能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其分支机构,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3 .中
4、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愿意接受的委托,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4 .本协议贝莱德建信理财与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QDlI)托管协议,规定了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各只QDII理财产品建立的运营框架以及达成的商业谅解。5 .为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
5、II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外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监管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在业务合作中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兹共同遵守。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管理人发行的银行理财QDll产品,双方不再就管理人发行的单期理财QDll产品委托托管人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单
6、期理财产品的托管确认方式详见第五章。第一章释义1.1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资产管理人/管理人(甲方):指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托管人/托管人(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境外托管人:指符合中国及其注册地、经营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资产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财产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可由资产托管人选择、更换。次托管人:指针对资产管理人选定的中国境外特定投资市场,由境外托管人根据该特定投资市场的业务惯例,通过合理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而选择确定的将代理境外托管人在该等市场履行全部或部分托管职责的次级境外托管人。除本合同另有
7、特别说明外,本合同对境外托管人的规定适用于次托管人。投资者:指购买了管理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协议中的投资者。本协议:指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称“托管协议”或本协议”)以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银行理财QDll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理财。单期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中每只独立的理财QDll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理财产品协议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下称“理财产品协议
8、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理财产品协议:指“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统称。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托管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销户日:指根据协议约定,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清零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之日。托管资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的指令
9、形式。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等。理财资金:指银行理财产品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理财资产:指银行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理财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理财资产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理财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理财收益应
10、计入理财资产。证券经纪商:指依法在注册所在地获得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中国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管理人名义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名义为托管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境外委托财产的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方式,可根据境外投资地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开立和管理,具体由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确定。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开放式
11、基金销售机构/开放式基金注册机构开立的,用于管理人开放式基金交易/存放开放式基金资产的账户。债券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存放理财产品持有的银行间债券资产的托管账户。指定账户:指管理人用以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托管现金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关自律组织、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最新修改和补充。第二章陈述和保证2.1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管理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
12、(1)主体合法。管理人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并依法成立,主要从事理财产品发行并进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管理人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具有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获得内部授权。管理人履行本协议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13、;(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管理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5)管理人承诺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2.2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托管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1)主体合法。
14、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内外部授权。(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托管人及其指定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为本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3)获得内部授权。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的、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公司章
15、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托管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托管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5)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办托管业务的相关条件。托管人具备下列条件: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
16、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以及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6)免责声明。托管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不为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对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托管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理人违背本产品理财产品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与托管人无关;托管人只对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作形式审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除法律法规要求
17、外,托管人不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第三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3.1管理人的权利(1)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2)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报酬。(3)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若发现托管人具有与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有权要求托管人进行相应整改。(4)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3.2管理人的义务(1)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
18、协议的约定预留印鉴。(2)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移交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单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向托管人提交完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管理人变更产品说明书的,应及时发送托管人。(3)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接受托管人的监督。(4)建立对账机制,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托管人定期对账。(5)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取得相关资产权属凭证的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和资产权属凭证的复
19、印件提交托管人。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管理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管理人公章。(6)确保托管账户为本产品投资产生的现金收益和投资本金唯一回款账户,因本产品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全部归入本产品。(7)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8)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托管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9)管理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产品运作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
20、知托管人。(10)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托管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1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12)在发行、管理本产品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13)负责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4.1 托管人的权利(1)根据本协议的约
21、定,为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2)单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对产品说明书中与托管费收取和托管履职相关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3)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报酬。(5)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6)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托管人有权终止合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4.2 托管人的义务(1)协助管理人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产品投资交易所需账户,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确保托管账户与
22、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徘依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处分托管资产,勤勉尽职地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义务。(2)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3)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定期对账。(4)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5)办理与理
23、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6)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并为管理人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提供协助。(7)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8)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作托管人已履行托管职责。(9)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
24、书面通知管理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10)为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提供必要协助。(11)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12)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托管。(1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4)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15)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导致理财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辞任而
25、免除。(16)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A.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B.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C.侵占、挪用托管资产;D,进行不正当竞争;E.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F.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G,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H.从事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行为。(17)托管人应确保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资产从事投资活动;B.不公平地对待所托管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C.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D.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E.侵占、挪用理财资产;F.泄露因职务
26、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G.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H.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托管资产的保管5.1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资金账户。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受管理人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为托管资产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预留印鉴根据托管人的要求办理。开户完成后,托管人应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托管账户的开通信息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附件1)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
27、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本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理财产品收益、收取认购款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各期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仅用于该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可开通网上托管银行。网上托管银行的操作及相关约定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分支机构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为准。托管账户资
28、金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或以开户行实际审批执行的利率为准,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号结息。委托财产在境外银行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境外托管人调整账户利率,则本协议委托财产境外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同意,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划转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亦不得擅自采取使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为理财产品设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账号等具体信息以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附件1)为准。(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9、管理账户。如因理财产品参与证券买卖而需在托管人处开立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该账户用以记载理财产品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3)境外证券账户。托管人在托管资产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由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4)境内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30、中列支;或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在1个H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管理人。证券账户由管理人保管和使用,管理人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托管人不承担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银行间账户: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根据监管要求,双方协商确定开户流程。(6)基金账户。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托管资产的基金账户。(7)期货账户【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期货的产品】如本理财产品投资期货,由管理人代表产品与期货经纪商
31、订立期货合同,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托管人。(8)远期投资账户【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远期的产品】如本理财产品投资远期产品,由管理人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托管人。(9)境外托管人账户因QDII理财产品投资需要,管理人可委托托管人在境外托管人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定存账户。在当地法律法规条件允许下,托管人应对境外托管人开展尽职调查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的要求。(10)其他账户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3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管理人开立相关账户,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10)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本理财产品通过证券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交易的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证券公司另行签订证券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前,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11)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组合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5.2托管资产的保管
33、与处分(1)托管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托管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托管资产。(3)托管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托管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托管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托管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托管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托管资产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对本托管资产的不利影响,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4)安全保管托管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结算机构
34、等非资产托管人或非境外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5)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境内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卜(6)对于因为托管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的,托管人应于到账当天17:OO前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7)管理人、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
35、现金账户时构成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8)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的,上述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原则同等适用于境外托管人。(9)期货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期货的产品】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托管人发送经管理人确认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货数据。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管
36、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10)远期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远期的产品】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远期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托管人发送经管理人确认的远期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或按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11)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注:本条款适用于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产品)(11.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
37、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管理人负责解决。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5.3 托管
38、资产的起始运作。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完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备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移交理财产品相关材料,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运营准备时间。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理财产品备案函(或其他可证明产品已备案的文件)、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理财产品成立的内部批复(如有)、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如有)及托管人要求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理财产品相关材料及相关附件后,应及时反馈管理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开立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托管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监管机构、
39、账户开立机构等最新账户管理规定。(1)管理人将理财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并与托管人确认全部理财资金到账无误后,应于当日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理财产品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51卜托管人于收到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含该日)起,至产品到期分配日(含该日)止。(2)证券资产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证券资产,移交证券资产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证券资产移交通知书(附件3卜该通知书中应注明公司名称,证券资产移交时间,移交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记入投资组合名称等。对原有证券账户,在
40、托管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完成更名(如需浒向托管人移交上海和深圳证券账户信息如有),办理交接手续,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签章确认的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附件2卜对原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指定日,管理人将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账户信息移交托管人,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章确认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管理人负责向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如需变更),将基金账户项下基金交易结算账户指定为托管资金账户。(3)实物凭证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实物凭证,在移交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附件4),并将凭证式国债、存款证实书、存款协议等移交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交接双方在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上
41、签章确认。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移交来的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实物凭证。对移交给托管人实物凭证所对应的资产,管理人负责更换预留印鉴及回款路径,保证存款提取后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于当日全额划入托管资金账户。5.4 托管资产的追加甲、乙双方对追加托管资产的权利义务,均适用于届时有效的托管协议约定,具体移交手续比照上述5.1条款执行。其中开放式理财产品的申购、认购及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参与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参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5.5 托管资产的提取(1)
42、管理人可以通过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附件52),提取托管资产,财产提取指令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对应托管资产的资金移交账户。管理人如需更改指定账户,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新指定账户信息和启用日期,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2)实物凭证的提取。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书面通知提取并移交给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接收人员。提取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确保实物凭证所对应投资项下收回的资金于支取当日全额转入托管资金账户。(3)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赎回、过户与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退出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
43、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退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第六章资金划付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如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管理人应对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负责。管理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6.1 对发送指令和通知的人员的授权(1)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和通知。(2)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附件7),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
44、盖单位公章。(3)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扫描件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授权文件后应通过电话方式与托管人确认,若授权文件中载明了具体生效时间,则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若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5)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不同,以扫描件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45、责任。6.2 指令或通知的发送(1)管理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2)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应采用SWIFT、邮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到。(3)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6.3 指令或通知的形式审查及生效(1)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应对该指令的授权代表的权限、签字和印鉴,以及指令中重要信息是否模糊不清或不全进行形式审查,即表面相符性检查
46、。(2)指令与授权文件中的预留印鉴和授权代表签字形式不一致时,或与授权代表权限不符,或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或者发现指令有其他错误的情形,该指令无效,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同时通过电话录音或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6.4 指令或通知的执行(1)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其授权的境外顾问需由管理人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件后,我方才认可其下达指令。)在下达指令时,应给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对于要求某一时点到账的境内划款指令,指令需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结售汇指令,应于交易日当日16:OO前
47、向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并确认。对于跨境划款指令,应于付款日前1个境内工作日17:00前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境外证券交割指令,根据所投资市场的不同另行约定。由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非托管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2)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要求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于每日日终给管理人发送当日境内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报告(附件6)。(3)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4)若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之处,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前收到交割指令。在未收到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因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模糊或不完整造成延误所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5)如需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划款指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