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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
2、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
3、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
4、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
5、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6、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
7、,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
8、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
9、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
11、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
12、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二节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
13、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
1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第三节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
15、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
16、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
17、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18、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19、。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
20、划定宅基地范围。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
21、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
22、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
23、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24、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
25、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
26、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
27、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28、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
29、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
30、植条件。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o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O元以上500元以下。第六十条依照
3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一条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
32、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党建引领聚焦三比三看”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真抓实干,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市委要求,凝心聚力打
33、造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区开展“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比作风看担当、比效率看落实、比实绩看排名“三比三看真抓实干谋发展活动,激发全区干部群众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活力,加快实现“弯道超车”,努力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的新征程上开好局、起好步,以一域之光为全局添彩。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三比三看”真抓实干谋发展活动,把蕴藏在干部、地方、企业、群众中的活力激发出来、智慧凝聚起来,实现标准境界明显提高、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基层基础明显加强、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34、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以上,进出口总额增长15%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4100人以上,完成约束性指标。二、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各级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真抓实干,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重要论述,开展“思想再解放、勇敢闯新路”大讨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谈出思想共识、谈出责任担当、谈出奋进动力,主动破除“惯性思维”,厘清工作思路,摆脱路径依赖,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争当“实干家”。三、开展“三比三看”大比武(一)比作风看担当开展重点工
35、作攻坚行动。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将双招双引、项目建设、城市更新、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一线作为干部“练兵场”,在重点工作攻坚一线检验干部政治觉悟、能力本领、作风状态,大力营造“全员参与、全民动员、全面会战”的攻坚氛围,推动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围绕全区发展的重点难点堵点和需要强力攻坚、重点突破的工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重点工作突破专班,由区级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精兵强将逐个击破,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成立4个干部考察组,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牵头,区委组织部各副部长分别带队,“四不两直”组织到双招双引、项目建设、城市更新、基层
36、治理、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重点了解干部思想作风、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为干部精准“画像”。将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情况作为干部“能上能下”重要参考,对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表现优秀的干部,在调整时优先考虑,及时提拔重用、晋升职级等级。对在一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视情采取组织处理。健全干部激励保护机制。用好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打击诬告陷害与容错纠错共同发力,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对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
37、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注重关心关爱,全力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跟踪回访工作,对思想态度好、工作劲头足且成绩突出的,如实考察记录,适时大胆启用,真正为担当者担当、让履职者尽责,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选树担当作为先进典型。建立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宣传工作长效机制,采用集体推荐、个人自荐、日常调研等方式注重在工作一线、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中挖掘先进典型,组织开展“最美”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对全区各部门单位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先进的浓厚氛围,凝聚党员干部群众干事创业强大力量。(一)比效率看落实严格督查检查。加强问责问效,书面调度与实地督
38、查相结合,充分运用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一杆子插到底的暗访工作方式,深入一线核验真实情况,多搞“回头看”,多杀“回马枪”,形成层层传导压力、上下落实责任的工作链条。完善督查制度。健全完善督查结果通报制度,对区委决策部署、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的每次督查结果形成督查专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督查问责倒逼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以最快速度、最好效果、最高水平落实到位。(三)比实绩看排名实施重点工作项目化。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全区中心工作、重点任务,聚焦主责主业,聚焦自身存在的短板弱项,聚焦要打造的特色亮点工作,研究谋划制定重点工作项目、亮点工作项目
39、,确定项目名称、推进措施、时间节点等,列出各阶段工作计划和目标,倒排落实工期,压茬分类推进。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总结项目工作成果,强化分析研判,找短板、补不足,确保项目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围绕推动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设置考核内容,出台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分级分类、量化考核。充分考虑各方面差异,适当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营造比学赶超、创新发展、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定期开展实绩晒评。探索实行重点工作“摘星夺旗”考核,举办街道、开发区、发展服务中心和区直部门单位“擂台比武”活动,一月一调度推进,一季度一擂台比武,激励全区各级各部门争一等、争第一。建
40、立专项通报机制,对各单位摘星夺旗、创先创优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考核指标责任分工,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对承担市对区考核指标位次前移的通报表扬,位次下降的进行约谈提醒。四、推动“四敢”大实践(一)锤炼“担当实干”的作风,推动干部敢为。制定出台关于激发全社会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活力推动干部敢为的实施意见,健全容错机制,激励担当作为,鼓励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勇担当、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奋斗姿态,昂扬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改革锐气,立足XX实际补短板,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拿出破题实策强弱项,谋求发展实效固底板,提升竞争实力扬优势在经济发展主战场、维护稳定第一线、民生服务
41、最前沿敢担当、勇作为、创实绩。重点举措:(1)明确“敢为”目标,组织开展寻标对标提标达标活动。(2)树牢“敢为”导向,常态化深入开展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工作。(3)考出“敢为”实绩,实行重点工作“摘星夺旗”考核。(4)强化“敢为”保障,健全关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5)营造“敢为”氛围,定期组织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二)练就“敢闯敢试”的气魄,推动地方敢闯。制定出台关于激发全社会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活力推动地方敢闯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发挥各街道(开发区、发展服务中心)各部门积极性的体制机制,强化结果导向,减轻基层负担,鼓励支持街道(开发区、发展服务中心)部门围绕发展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作为
42、,拿出更多应变局的硬招、育新机的真招、开新局的实招,努力在探索探路中实现突破突围,在先行先试中树立标准标杆,在比学赶超中实现争先进位。重点举措:(1)敢闯新兴产业崛起之路,大力实施“产业强区”战略,推深做实“优”“扩”两篇文章,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2)敢闯深化改革破冰之路,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释放和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3)敢闯城市能级跃升之路,高水平推进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城市精细化管理等工作,做优做强城市辐射带动力、价值创造力、发展持续力。(4)敢闯发展成果共享之路,持续加大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加大优质教育供给,健全养老服务
43、体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区人民。(5)敢闯风险防范赶考之路,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坚决守好守牢“一排底线”。(三)发扬“二次创业”的劲头,推动企业敢干。制定出台关于激发全社会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活力推动企业敢干的实施意见,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深化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始终与企业家坐在一条板凳上,大力开展以亲情化、高端化为核心的“两化”服务,健全“五极”服务模式,兑现“四零”服务承诺,不断优化产业环境、政策环境、营商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持续激发创新活力,在市场竞争大潮中放开手脚、赢得优势。全方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营造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社会
44、环境,形成聚企业、凝人心、促发展的“强磁场”。重点举措:(1)增强企业敢干的定气,开展“政策敲门行”等活动,精准对接、精准发力,加快由“企业向我们提”向“我们为企业做转变。(2)增强企业敢干的勇气,坚持“实、快、全、高”标准要求,倾情倾力助企惠企,全力推动企业迸发发展动力活力。(3)增强企业敢干的锐气,分行业分领域精细帮扶,增加专项专题扶企行动频次,解决服务成效问题。(4)增强企业敢干的底气,解决好土地、资金等“硬要素”问题和动能转换、转型升级等“软要素”问题,开展“优秀企业家”“杰出企业家”评选,真正实现政府服务与企业参与“双向奔赴”。(四)坚持“群策群力”的方法,推动群众敢首创。制定出台关
45、于激发全社会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活力推动群众敢首创的实施意见,坚持抓党建、强治理、提服务、促发展,着力构建“党建统领、条抓块统、强网赋能、多元共治”的现代化高效治理新格局。站稳群众立场、走好群众路线,着力让人民群众创新实践的涓涓细流汇聚成打造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强劲动能。重点举措:(1)健全党建引领推动“群众敢首创”的体制机制。(2)营造全民参与“群众敢首创”的浓厚氛围。(3)搭建有力支撑“群众敢首创”的载体平台。(4)全面持续激发“群众敢首创”的内生动力。(5)充分整合释放“群众敢首创”的潜在效能。工作方案指出,XX区以开展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三比三看”真抓实干谋
46、发展活动为抓手,激发全区干部群众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活力,加快打造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党建推动“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治理工作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要高度关注新业态发展,坚持网上网下结合,做好新就业群体的思想引导和凝聚服务工作J*省*市*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住被省委组织部确定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直接联系点的契机,聚焦加强党对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领导,着眼解决党建工作“谁负责、怎么建、力量弱、起作用”等问题,突出新业态企业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新就业群体参与基层治理作用,有效形成领导有力、治理精准、
47、服务精细、保障充分的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发展格局。一、实施“红色聚魂”工程,健全组织体系(一)党委高位定责。区委常委会、党建领导小组会就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作出统筹安排,将此项工作作为区委书记抓基层党建突破项目,纳入年度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形成“书记抓、抓书记”责任体系;出台关于加强全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关爱措施、加强技能培训、发挥行业优势等4个方面,明确12条具体措施办法;加大工作保障力度,从区管党费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二)专班推动履责。成立全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专班,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任组长
48、,吸纳组织、宣传、团委、工会、妇联、人社、交通运输、商务等14个部门加入,完善问题共商共解、资源统筹利用等制度,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聚力攻坚解决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底数摸清难、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新就业群体党员引领作用发挥不足等11个党建工作突出问题。梳理出台专班成员单位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等27项职责清单,建设青年会客厅为新业态领域青年提供活动共享空间等38项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对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等14项监督规范清单,确定12名服务专员,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确保专班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作用,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提供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保障。(三)上下联动尽责。压实街道社区兜底职责,督促8个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领办推行“五圈共治”模式、建设万象汇商圈新业态党建融合发展示范片等具体突破项目,一月一调度一推进,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整街融合、共治共享”新局面。依托主管部门成立道路运输、直播电商、外卖等3个行业党委,各党委委员直接联系27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