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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辐射安全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4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三、行使层级1.I类放射源(非医疗)、I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5 .在自贸区使用IV、V类放射源,II类射线装置销售,IIl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6 .其他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四、许可条件
2、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5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申请材料1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本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或已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3)满足放射性同位
3、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至第16条相应规定的材料,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人员培训证、单位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辐射工作场所平面图等。2 .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指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1)许可变更申请报告;(2)单位名称变更文件(如涉及)。3 .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辐射安全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至少最后一年);(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换证周期内辐射工作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源、含源
4、仪器、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说明;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说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说明;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说明(须提供辐射防护负责人和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的合格材料)。4 .申请注销或部分终止辐射安全许可证:(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或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2)注销的对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或部分终止的对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申报、收件;2 .受理或不予受理;3 .审查;4 .决定;5 .制证、发证。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5、2 .承诺审批时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延续16个工作日;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注销或部分终止10个工作日。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1 .年报材料名称: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2 .年报材料内容:(1)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2)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5)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6)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7)核技术利
6、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8)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十三、不予受理情形1.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 .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3 .办理时限生态环境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十四、变更情形1 .适用条件(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
7、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2 .变更程序(1)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8、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变更情况依法公开。3 .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个工作日;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6个工作日。十五、撤回情形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 .撤回程序(1)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
9、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回情况依法公开。5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情形6 .适用情形(1)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
10、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前两种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7 ,撤销程序。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
11、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
12、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8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七、注销情形1 .适用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 .注销程序注销情形发生,如需由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1)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
13、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2)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3)注销情况依法公开。注销情形发生,如需由持证单位启动注销程序:(1)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2)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受理-审查与决定-公示”程序进行注销。3 .办理时限由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的,自启动之日起90个工作日;由持证单位启动注销程序的,
14、自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北京市辐射安全许可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实际,编制了北京市辐射安全许可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1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5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三、主要内容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分为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或部分终止等子事项。裁量基准共17个部分,明确了许可各类辐射活动的行使层级设定要求。此外,明确规范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细化了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