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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概述11.1 项目由来11.2 项目特点31.3 工作过程41.4 初筛情况51.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61.5.1 政策相符性61.5.2 规划相符性151.5.3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181.5.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261.5.5 与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155号)271.5.6 与防洪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281.6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291.7 报告书主要结论302总则312.1 编制依据312.1.1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312.1.2 省级法律、法规及政策332.1.3 南通
2、市法律、法规及政策352.1.4 相关规划及批复362.1.5 技术导则及技术规范362.1.6 有关技术文件及工作文件372.2 评价原则及重点372.2.1 评价原则372.2.2 评价重点372.2.3 因子与评价标准38附件:附件1:项目环评委托书附件2: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截图附件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附件4:环评承诺书附件5:土地证附件&危废协议附件7: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整改规范项目市级销号工作的函(通水利工202035号)附件8: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防洪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附件9: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0:MSDS及油漆检测报告附件11:环保处
3、罚结案书附件12:油漆不可替代性说明附件13:南通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批复附件14:南通港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1概述1.1项目由来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简称“海新重工”)由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组建,成立于2007年,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滨江临海的沿海港口城市一一南通市,是一家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壹级总承包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贰级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经营港口航道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为30600万元,固定资产超过15亿元,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00多人,在市区姚港路38
4、号办公。2009年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在江苏海门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海工基地,项目位于江苏省海门市海太汽渡上游1300米,水路至南通港约37公里,至上海吴淞口约60公里,陆路距南通市区约52公里。厂区占地面积136.5万平方米,岸线约Iooo米。至2012年已建成F型的胭装码头,可提供停泊10万吨级散货船的泊位四个,大型干船坞一座,900吨龙门起重机及船体等车间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拥有各类海工装备制造专用配套设备,具备建造各类大型海工的能力。2013年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海门海工基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及海门市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为支持地方经济,将公司主要资产成功重组给500强企业一一
5、香港招商局旗下招商局工业集团,作为该集团在华东地区的一个重要的海工装备生产基地。在海门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安排海新重工在新江海河闸上游重新选址建设新厂。海新重工新厂位于新江海河西侧,项目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6年投产,具体位置为海门区经济开发区香港路(新江海河闸以西330米),水路至南通港约37公里,至上海吴淞口约60公里,陆路距南通市区约50公里。厂区占地面积144599平方米,岸线约700米;已经建设5000吨级岸壁式码头,干船坞一座,400吨龙门起重机及船体等车间,主要经营各类大型海工、特种工程船舶等。公司自2016年4月搬迁建成投产后未履行环保手续,2016年1
6、2月企业编制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制造搬迁项目进行自查评估,建设内容为:表L54与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长江办20227号)的相符性序号管控条款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码头已经建设,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建设地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也不在国家
7、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木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
8、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内投资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防岸、河道治理、供水、保护生态环境、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木项目建设地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范围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接管海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不新增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
9、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燥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
10、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5)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表1.5-5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企业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
11、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o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o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
12、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
13、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范围内,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位于沿海地区,不占用生态保护空间,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的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实施总量控制,不突
14、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本公司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本项目建成后将及符合备物资应
15、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时修编预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
16、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量相对较小,不属于高耗水行业;不新增用地;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一、长江流域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企业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 .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
17、、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企业,不属于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
18、目。根据根据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整改规范项目市级销号工作的函(通水利工202035号),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保留现状,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符合污染物排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按条例要求符合放管控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取得总量许可环境风险防控1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
19、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引用水源保护区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符合(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表L56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的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 布局 约束1.本项目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 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 42号)、 南通市”两减
20、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通政办发(2017) 55号)、南通市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 年)(通政发(2018) 63 号)、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 (2017) 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通政发(2016) 35号)等文件要求。 2.本项目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 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 目不属于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淘汰类的产业、不属于南通市工业产业技 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 装备及产品。3.本项目不属于石化项目,不 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 区域内,符合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
21、环境 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 42号) 文件要求。4.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O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
22、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
23、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污物放染排管1.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4、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改建项目总量平衡在海门区内平衡O相符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25、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2.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6、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3.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1.本环评要求企业落实应急预案。2.在本次环评报告中全面评价
27、固体废物的种类、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相符源用率求资利效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
28、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1.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2.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也不属于钢铁行业。3.本项目不使用地下水。相符1.5.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表L5-7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符性序号文件要求企业情况相符性分析1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
29、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为LIkm,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2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本项目原辅材料运输未涉及船运符合3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航道整治工程符合4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项目原辅材料运输未涉及船运
30、符合5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预留用地进行生产,不进行转移符合6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不涉及符合7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本项目不属于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符合8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
31、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接管海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不外排符合9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均合理处置,不倾倒、填埋、堆放、弃置符合10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距离长江最近距离1.1km,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1.5.5 与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155号)对照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
32、)155号):表1.5-8与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155号)的相符性一序号文件要求企业情况相符性分析1港口、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距离城区较近的,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距离城区较远或市政管网未覆盖到的,集中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或建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并与环卫部门合作,与之签订生活污水转运处置协议。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港口码头、接收单位接收后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本项目生活污
33、水排入市政管网,接管海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本项目为船舶建设,不停靠外来船舶符合2港口、船舶油污水防治措施:(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有油污水产生的,建设油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城市管网或交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2)船舶残油、油污水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残油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管网。本项目无油污水产生;船舶残油、油污水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残油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符合3港口、船舶垃圾防治措施:(1)港口码头
34、和修造船厂设置垃圾桶、垃圾堆场、垃圾站等垃圾收集设施,港区垃圾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及时转运处置,固废、危废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接收、转运及处置。(2)船舶垃圾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并按环卫部门要求交其进行转运和处置。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本项目危废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垃圾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上岸,按环卫部门要求交其进行转运和处置符合严格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经营者开
35、展日常监督检查。鼓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现有经营业务基础上,开展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的接收工作,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接收能力。鼓励市域内相关企业从事洗舱水处理业务。本项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业务的经营者,具备相应资质符合1.5.6 与防洪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防洪影响论证报告结论:(1)工程建设未曾获得水行政许可批文,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工程位于长江干流长江口河段南支河段上段北岸,新江海河出口附近,工程建设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相符的,不会对后续河道治理工程实施产生不利影响。(2)随着上游澄通河段河势的逐渐稳定以及徐
36、六泾节点的控制作用,长江南支上段将长期保持双汉并存、维持白弗沙南水道为主汉、深槽稳定在南岸一侧的总体河势格局。近年来由于白的沙头后退、沙头南缘切滩槽发展、上游节点控制作用还不够充分以及大洪水对沙体的冲刷等因素,白的沙北水道表现为缓慢衰退的趋势。随着徐六泾节点两岸岸线综合整治工程的先后建成,徐六泾节点段河宽进一步缩窄,工程河段河势日趋稳定。工程位于南支上段左岸,所在河段河势总体较为稳定,因此工程选取在该段岸线布局建设是合理的,同时也说明了,工程建成后(2015年以来),现有河势格局保持稳定、并未发生改变。(3)由于工程建设不会再河道内形成阻水,并不造成附近水位、流速变化,因此不会对河势变化以及附
37、近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产生不利影响。(4)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改变现状防洪体系,未破坏堤防岸坡,对堤防安全无明显不利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填高滩地,工程建设过程及运行过程中并未发生出险情况。河道演变分析及防洪综合评价分析结果综合表明:工程建设对行洪安全、河势稳定以及防洪工程的安全并无影响。根据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防洪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具体见附件8):该报告结论合理,该工程对长江河势、行洪和现有防洪工程影响较小。因此,该项目工程建设符合防洪相关规划。1.5.6与环境综合保护名录(2021)相符性分析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项目不属于“高
38、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中涂料要求“99、高VOCs低固体分含量船舶涂料”,根据企业提供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报告,本项目不属于高VOCs低固体分含量船舶涂料。综上,本项目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相符。1.6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本次评价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为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控制、环境影响及环境风险。本项目关注的环境问题是:(1)废水:污水主要是码头作业区冲洗水、初期雨水、压载试验废水及生活污水,其中码头作业区冲洗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一起接管至海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压载试验试验废水排入新江海河。(2)废
39、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喷漆废气、喷砂粉尘、焊接烟尘;预处理车间产生的喷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FQ-Ol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预处理车间产生的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FQ-O220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砂房产生的喷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FQ-03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1产生的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转轮过滤器+沸石转轮+RTOn处理后通过FQ-O420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2产生的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转轮过滤器+沸石转轮+RTO”处理后通过FQ-0520米高排气筒排放;船坞喷漆废气采用移动式油漆废
40、气收集装置后通过“二级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FQ-0615米高排气筒排放;RTO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FQ-0420米、FQ-052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内部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3)固体废弃物:项目固废如不能妥善处置将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4)噪声:项目的高噪声设备如不采取治理措施,将对周围的声环境产生影响,为此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厂界达标。(5)项目投产是否能够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6)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以接受;因此,本项目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
41、是本项目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接管可行性问题、主要噪声源对周边的环境影响问题及环境风险问题。1.7 报告书主要结论通过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后认为:本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生产过程中遵循清洁生产理念,所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保证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可接受。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未收到任何投诉或咨询电话。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
42、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时,本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中还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2总则2.1 编制依据2.1.1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届第22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届第32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77号),201
43、8年12月29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31号),2016年11月7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54号),2012年2月29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10月26日修订;(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7.16;(I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4、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1月1日施行;(12)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1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国务院关于
45、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5.28;(2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2;(22)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23)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016.10.26;(2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8;(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016.11.10;(26)控制污
46、染物排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2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28)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29)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30)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11.14;(31)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3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1号;(33)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ll号);(34)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号);(35)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36)发布长江经济带产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