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公司信息主动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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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移动通信公司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三条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司法行政发展统计信息;(三)财政预算、决算;(四)行政许可的事项、

2、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五)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条本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产生政府信息的科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公开。(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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