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政务服务事项裁量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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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政务服务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

2、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市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许可条件:L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低风险项目不涉及本事项。申请材料: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受理标准:1.制式表格,首都之窗可下载空表和样表;申请表为固定格式,不得随意变更,不足可续页;填写内容清晰、规范;2.表格中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信息应与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上的相关信息一致;3.绿地种类分公共绿地、其他绿地;面积按项目永久占用绿地面积(平方米)填写数量;绿地位置按实际填写,具体详细,与占用绿地平面图一致;占用原因应按项目与占用绿化关系如实填写,如建设地铁车站出入口、开辟永久道路路口

3、等;4.产权单位一栏应由绿地产权单位(具有资产处置权的经营管理者)署明意见、时间并签章;申请人(建设单位)署名意见、日期并签章;5.该表应提供原件(网上申报为原件扫描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受理标准:1.项目应提供由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注意有效期(一般为2年);2.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3.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内交通疏堵工程,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可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需提交疏堵项目实施方案、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方案的会议纪要及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由建设

4、单位组织编制,按道路级别经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等部门联审通过确定;4.按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可视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需提交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三、占用绿地位置测绘图(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受理标准:1.一般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底图(与绿地树木相关信息不得删减、修改,可适当放大不得缩小),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涉及移伐树木的应同时标清树木的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2.疏堵工程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附图为底图测绘;3.测绘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ShP格式)一并提交。四

5、、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的提交:绿地补建方案。受理标准:L涉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文字说明还建绿地的具体计划(加盖公章);2.原则上还建绿地应在建设项目周边,面积不小于占用绿地面积;3.项目属市政府投资项目等特别规定情形,可按相关规定免于提交本要件。五、涉及道路开辟路口的提交: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受理标准:1.此项仅涉及道路开辟永久路口时提供;2.该证照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结果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结果:北京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有效期:无时限是否收费:否行政许可通用裁量基准一、变更情形:1.适用条件。行政许可决

6、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已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人,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决定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2 .启动主体。被许可人。3 .变更程序。被许可人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行政许可决定需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等),并提供需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件、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等,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变更申请人,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变更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

7、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二、撤回情形: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回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

8、意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撤回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三、撤销情形:1 .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

9、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上级机关和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销程序。(1)批准机关启动撤销程序的,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2)上级机关撤销的,按照上级机关撤销程序执行。(3)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10、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或者证书文号、编号,撤销理由,与行政许可决定利害关系说明等,并提供证明材料。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上述(1)(2)程序办理。撤销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四、注销情形:1.适用情形。(1)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 .启动

11、主体。批准机关。3 .注销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注销或者不注销决定,并收回行政许可原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注销或者不注销决定,并收回行政许可原件。注销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社会投资项目)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3、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

14、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六十条,第二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

15、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两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二、关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合

16、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负责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针对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到的上述几项审批事项,分别列出不同情形下所需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根据其投资项目涉及的上述审批事项的一种或两种情形的审批条件,一次性递交申报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受理申请人所有材料。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市、区园林绿化局权限划分:市、区分条件审批。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批

17、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涉及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受理、审批。批准后,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制证送达。迁移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市级权限: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涉及临

18、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受理、审批。批准后,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制证送达。迁移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区级权限: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批准。许可条件: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属低风险项目,请由本市“一站通”系统申报。申请材料: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受理标准:1,制式表格,首都之窗可下载空表和样表;申请表为固定格式,不得随意变更,不足可续页;填写内容清晰、规范;2,按实

19、际情况填写表格各项内容:绿地种类分公共绿地、其他绿地;面积(平方米)按项目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填写数量;绿地位置按实际填写,具体详细,与占用绿地平面图一致;占用原因应按项目与占用绿化关系如实填写,如轨道交通临时施工用地等;树种应写到植物“种”的分类,如油松、侧柏、桧柏、国槐、法桐、臭椿、毛白杨、加杨、刺槐、垂柳等;数量填写:乔木按株,灌木等可按株或丛、平方米、延米填写;树权(管护)单位一栏应由绿地树木权属人或具有资产处置权的经营管理者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签章并署明日期;申请单位应填写意见,签章并署明日期;3.本市依法严格限制移植树木、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申请树木移植或砍伐不可随意确定,应坚持资源节约

20、、保护、利用原则。可以申报砍伐的树木包括:已枯死树木、存在居住和设施安全隐患且无法移植树木、存在严重病虫害、速生大规格无移植价值树木(大规格是指胸径30厘米以上);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树木,原则上应申报移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含附图、附表)。受理标准:应提供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三、临时占用绿地(含树木)位置测绘图(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受理标准:1.以规划许可等批准文

21、件附图为底图,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同时标清树木等植被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2.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ShP格式)一并提交。四、占用园林绿化资源承诺书。受理标准:1.涉及树木移植的,建设单位应承诺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成活率达95%以上;移植时间、地点等要明确,便于事中事后监督检查;2.承诺绿地到期原状(或按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的方案)恢复绿化景观。五、涉及道路临时开辟路口的提交: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受理标准:此项仅涉及道路开辟临时路口时提供;该证照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结果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结果:工程建设涉

22、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证有效期:与规划许可证同步有效是否收费:否行政许可通用裁量基准一、变更情形:1.适用条件。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已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人,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决定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2 .启动主体。被许可人。3 .变更程序。被许可人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行政许可决定需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等),并提供需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件

23、、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等,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变更申请人,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变更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二、撤回情形: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回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

24、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撤回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三、撤销情形:1 .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

25、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上级机关和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销程序。(1)批准机关启动撤销程序的,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2)上级机关撤销的,

26、按照上级机关撤销程序执行。(3)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或者证书文号、编号,撤销理由,与行政许可决定利害关系说明等,并提供证明材料。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上述(1)(2)程序办理。撤销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四、注销情形:1.适用情形。(1)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

27、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3 .注销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注销或者不注销决定,并收回行政许可原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注销或者不注销决定,并收回行政许可原件。注销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移植树

28、木批准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29、。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六十条,第二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市、区园林绿化局权限划分: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

30、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级权限: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级权限: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条件:L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格式合乎要求,盖章有效;2.属低风险项目,请由本市“一站通”系统申报。申请材料:一、北京市树木移植申请表。受理标准:1.制式表格,首都之窗可下载空表和样表;该表每页统一固定格式,

31、一页不足可按统一格式加页,签章栏不得换页;2.按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各项内容:树种应写到植物“种”的分类,如油松、侧柏、桧柏、国槐、法桐、臭椿等;数量填写:乔木按株、灌木等可按株或丛、平方米、延米填写;3.树权(管护)单位一栏应由绿地树木权属人或具有资产处置权的经营管理者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签章并署明日期;申请单位应填写意见,签章并署明日期.二、规划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受理标准:L一般工程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

32、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

33、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二)属以下非建筑工程原因移植树木:1.因绿化改造移植树木提交:主管部门方案批准文件(含附图);受理标准:因公共绿地绿化改造移植树木,提供市园林绿化局对改造提升方案的批准文件(含附图),其他绿地改造提升提供

34、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对改造提升方案的意见。2.因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提交:基本证据材料。受理标准:因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提供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树木造成安全危害照片、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规定等,必要时需提供房屋或设施安全领域专业机构评估结果。三、树木位置图:(一)属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改造项目提交:占用绿地(树木)区域、绿化改造区域平面测绘图(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受理标准:L一般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附图为底图,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同时标清树木等植被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其他项目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

35、设计文件附图或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方案附图为底图;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2.因绿化改造移植树木,需以批准文件附图为底图,测绘标注砍伐树木的点位、树种、规格等信息;项目范围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3.因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应在平面图准确标注树木点位。(二)非工程建设项目提交:树木位置平面图。受理标准:L一般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附图为底图,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同时标清树木等植被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其他项目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文件附图或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方案附图为底图;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

36、料一并提交;2.因绿化改造移植树木,需以批准文件附图为底图,测绘标注砍伐树木的点位、树种、规格等信息;项目范围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3.因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应在平面图准确标注树木点位。四、树木移植方案。受理标准:1.具有移植树木的具体操作措施,以保证树木移植后成活95%;2.具有明确移植详细地点、责任人,便于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五、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或绿化改造实施方案。受理标准:1.属工程建设移植树木,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绿化方案;2.因树木原生长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的,可在周边选址补栽树木;3.属绿化改造移植树木,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实施方案。办理流程

37、: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结果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结果: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有效期:3个月是否收费:否行政许可通用裁量基准一、变更情形:1.适用条件。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已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人,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决定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2 .启动主体。被许可人。3 .变更程序。被许可人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行政许可决定需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申请人签字/盖

38、章、申请日期等),并提供需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件、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等,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变更申请人,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变更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二、撤回情形: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回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

39、,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撤回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三、撤销情形:1 .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

40、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上级机关和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销程序。(1)批准机关启动撤销程序的,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

41、况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决定。(2)上级机关撤销的,按照上级机关撤销程序执行。(3)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或者证书文号、编号,撤销理由,与行政许可决定利害关系说明等,并提供证明材料。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上述(1)(2)程序办理。撤销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四、注销情形:1.适用情形。(1)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

42、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3 .注销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注销或者不注销决定,并收回行政许可原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据听证情况作出注销或者不注销决定,并收回行政许可原件。注销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

43、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Xo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层级:市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许可条件:L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低风险项目不涉及

44、本事项。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受理标准:1.申请单位应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按实际填写;2.生长地点按古树名木现状位置准确填写,明确坐标;3.树种、级别、编号等按古树名木标牌信息填写;4.施工项目名称、涉及古树名木建筑内容与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文件中内容一致;5.拟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由实施方案中概况;6.管护责任者为北京市古树管理保护责任书明确的管护人或单位;管护责任人应亲自填写意见并签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多规合一”协同

45、平台初审意见。受理标准:项目应提供由市或区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注意有效期(一般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纸质复印件1份;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选址意见书应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4.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L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2.检查复

46、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工程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实施方案。受理标准:1.文本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加盖公章提交;2,原则上,单株古树保护范围为树冠投影外延5米,古树群保护范围为最外侧古树树冠投影外缘连线

47、外延5米;3.工程措施详尽、切实可行、科学合理,保证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结果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结果: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2年是否收费:否行政许可通用裁量基准一、变更情形:1.适用条件。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已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人,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决定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2 .启动主体。

48、被许可人。3 .变更程序。被许可人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行政许可决定需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等),并提供需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件、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等,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变更申请人,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变更情况同步在官网公示,公示期限至该份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结束,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期限的,公示期限30天。二、撤回情形: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2 .启动主体。批准机关、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3 .撤回程序。批准机关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是否进行听证期5个工作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进行听证的,结合意见情况作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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