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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提高民用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根据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能力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O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采取补助、以奖代补、
2、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己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规划,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核实和评审;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验收,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成效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
3、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技术标准核实、节能效果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住建、财政相关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每年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1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2 .超低能耗、近零(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3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立项文件;4 .绿色建筑
4、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开工材料;5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承诺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报送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2 .县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单位是否满足补助条件及补助金额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3 .审核通过的专项资金拨付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资金安排。第七条对经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正式施工拨付补助资金。第八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不定期考评,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对当年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将予以收回并重新安排。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的;(四)项目验收不通过的;(五)不符合国家其他规定的。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建设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