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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第一部分协议书2一、工程概况2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2三、工作目标5四、服务期6五、合同价款6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各专业负责人7七、承诺7八、词语含义7九、补充协议7十、签订时间8H一、签订地点8十二、合同生效8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8十四、合同份数8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0一、一般约定10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19三、工程勘察27四、工程设计31五、工程监理37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38七、履约担保43八、违约责任43九、索赔59十、反商业贿赂条款58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联
2、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O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O4、估算总投资:万元。5、资金来源:o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1、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协调工作等。2、服务范围:(1)勘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测量、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物探、监测、检测,以及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要求
3、。(2)设计服务范围:单体建筑: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标识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机房工程、环保工程、泛光照明、消防、防雷、电梯、基坑支护、人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等专业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外水、外电、煤气、钢结构、幕墙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设计变更。建筑群: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标识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机房工程、环保工程、泛光照明、消防、防雷、电梯
4、、基坑支护、人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等专业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外水、外电、煤气、钢结构、幕墙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设计变更。以及下列配合服务工作:1)造价文件编制服务: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投资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协助竣工图审核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满足国家、省、市的造价编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2)技术配合工作:发包人后续各类招标工作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专题研究、土地利用及附属资源
5、综合开发等;配合设计审查(概念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审批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审查施工组织方案。3)报建配合工作:代理发包人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规划、人防、消防、航空限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的报建和验收手续及相关协调工作,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设计配合工作包括临水(临时外水)、临电(临时外电)、施工总平面等设计工作,并负责配合完成本设计范围的二次设计;5)现场服务,施
6、工配合(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向监理人员书面技术交底;6)用于材料、设备、施工等招标内容的技术文件编制;7)协助提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及监测等咨询工作的招标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及清单、预算)等;8)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9)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10)协助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会同发包人委托的BlM专业机构,采用BlM技术生成工程量清单。11)竣工图编制服务。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3)监理服务范围: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和工
7、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文件审核、投资控制(包括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及其造价审核及变更台帐的管理)、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进度统一调控,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2)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发包人对施工图纸提出意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理清各参建方职责及处理有关事务性工作等。3)属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监理范围之内(包含人防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量(含地质勘察工程量)、设计范围、工程规模的调整或设计变更均属监
8、理人监理范围。(4)综合协调工作:1)组织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目标策划,明确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及阶段目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总控计划、分项计划及阶段计划;协助发包人统筹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起草相应文件;2)组建后台技术支撑团队,指导和支持管理团队开展设计技术管理、投资控制管理、进度管理等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3)负责拟定详细的项目前期管理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组织实施;4)协助发包人组织召开项目工作协调会议,负责会议材料、场地、设备等会务工作;5)协助发包人开展勘察进度、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工作;6)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的管理工作;7)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评审及优化工作;8)代理发包
9、人办理规划报建、专业报建、市政配套设施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9)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文件等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10)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咨询进度、咨询质量进行管理、监督与考核;11)支持并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和编制工作。12)本项目BlM模型的建立和应用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专业单位来实施,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对应单位,并协助BIM单位对各项成果进行复核,按照BIM单位的意见修改设计文件,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三、服务目标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目
10、标包括:1、投资控制目标:在包含完整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全部建设内容的前提下,确保投资控制在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2、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X)2016)(注: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3、服务期控制目标: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日历天前完成该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决)算并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主要节点目标如下:(1)方案设计修改: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一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修改。(2)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修改后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日历天内
11、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工作日内完成补充。(4)勘察: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因政府政策变化、委托人计划调整、行政审批受阻、不可抗力原因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滞后,工期应相应顺延,顺延工期申请方式详见2.3.7)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四、服务期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决)算并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之日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其中:勘察费暂定为:
12、万元(大写:);(其中,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万元);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大写:);(其中,基坑支护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基本设计费暂定为万元,总体设计费暂定为万元,主体设计协调费暂定为万元,预算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竣工图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绿色建筑设计费暂定为万元);监理费暂定:万元(大写:)0合同总价包含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购买、专家评审、报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外地考察费、向规划部门购买测量控制点(不少于3点,其中1个点带高程坐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测量放线册的费用、负责绿建
13、审查所需的土壤氨和噪声等检测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注L以上价款为人民币计价。注2.各分项费用的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注3.若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考察费用按本合同所列设计费的5%列支,如有结余则归承包人所有。注4.综合协调等其他合同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工作不另行单独计费,含在合同价款中。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各专业负责人发包人代表:O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O承包人项目技术总负责人:O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七、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
14、按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一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15、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或在有关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在争议解决期间,承包人必须尽职尽责继续完成发包人所委托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将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及退回发包人己付的款项。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副本拾陆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盖公承包人(牵头人):(盖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大8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或其
16、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承包人(联合体成员1)(如有):(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邮编: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一般约定1.1 定义在本合同(合同的定义见下述)中,凡出现下述词句,其表述应指本定义指明的含义,除非双方认可对其含义作出另外的解释:1.1.1 “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本合同中指_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点的内容。1.1.2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
17、1.3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配合承包人开展咨询工作的负责人。1.1.4 “承包人”是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5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本项目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只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协调服务工作。1.1.6 “勘
18、察设计”是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其中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管线、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地基处理设计等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由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组成。1.1.7 “工程监理”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19、的服务活动。1.1.8 “项目总咨询师”是指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9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承包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承包人成员。1.1.10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承包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1.11 “施工单位”是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承揽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1.1.12 “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双方认可的“工作计划”、“合同条件”、“项目管理责任条款”、项目招投标评标的相关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
20、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等。1.1.13 “工作计划”指根据“合同”记述发包人所要求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所作的计划性文件和修改补充文件。1.1.1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根据“工作计划”中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工作计划”未列示、但仍系本项目工程必须的作业,也是承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1.1.15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下一天零时的时间段。1.1.1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17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18 “季度”是根据公历
21、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三个月后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19 “酬金”是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承包人的金额。1.1.20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完成正常工作,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酬金。1.1.21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承包人完成附加工作,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酬金。1.1.22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1.1.23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
22、各种有效文件。1.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26 “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法控制的、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标准和法律1.1.27 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
23、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1.1.28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有关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合法的有关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适用于本合同。如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进行约定,如双方无约定的,则优先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
24、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协议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答疑;(7)国家及广东省、项目所在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投标函及投标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此外
25、,承包人需遵守广东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代建局正式印发的的相关代建规章制度。1.4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1.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工作指引执行。1.1.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1.1.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1.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26、。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5 联络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5.2 第1.5.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6 转让和分包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1.6.2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1.6.3 对于部分特殊的专项设计(非主体且
27、专业性特别强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如安防)工作,因行业特殊要求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足以胜任本合同的部分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共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分包,并由承包人统一管理。相应的设计分包费用由承包人和分包人自行协商确定。承包人对分包承包人的一切设计成果负全责。1.7化石、文物1.7.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督促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28、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7.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知识产权1.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8.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
29、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8.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8.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
30、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lo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1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1.1.2 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 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
31、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费用。(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1 合同变更、暂停与终止1.11.1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承包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进行工程咨询工作时,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该工程咨询工作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只有在发包人通知中明确已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的情况下,才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后,当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应当增加经双方确认不超过
32、15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1.11.2 承包人在应当获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阶段费用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发包人同意支付款项证明,,而发包人又未对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已暂停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限超过6个月仍没有得到发包人关于重新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人答复,承包人可选择终止合同、取消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1.11.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法或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成果
33、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承包人人员,如仍然无法满足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1.11.4 如果按照本条上述各款暂停或终止合同,则发包人应按暂停或终止之日项目所处阶段及已取得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式成果确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最终清算费用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金额为准。1.11.5 本合同于双方完全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达到本合同目的后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1.12 其他1.12.1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
34、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1.12.2 如一方的营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1.12.3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2.1 承包人的义务2.1.1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咨询团队)及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发包人(附件6)。2.1.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项目咨询机构,逐步完成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向发包人报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35、的进展情况。2.1.3 承包人应依据投标文件及时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素质和较强能力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承包人全部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同时必须配置专职执业造价工程师,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参与合同管理以及本项目工程造价方面的各类事项。其中,“项目总咨询师人选需事先提交详细资料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如要更换工作人员,必须说明理由,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并需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2.1.4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综合协调咨询管理工作,并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承包人应确
36、保本工程系统功能和用户需求完整、合理的实现。承包人正式开展本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工作前,需取得发包人发出的各项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书。2.1.5 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广泛听取发包人及相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及时按照要求改进相关勘察设计方案,保证本工程准确,勘察、设计最优,监理落实有效。2.1.6 承包人依据国家、省市等建设法规和各专业工程管理规范,对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统筹管理,确保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公布的各类管理办法。2.1.7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专业性
37、的咨询意见,并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2.1.8 承包人根据勘察设计情况提出招标配合的工作建议,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建议和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招标配合的内容,承包人应予以配合。2.1.9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给发包人的文件、资料等是正确、适用和完整的,否则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正。2.1.10 若发生重大事件会引起超预算或工期拖延时,项目总咨询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提出补救措施,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1.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使用的发包人免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
38、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及清单目录移交给发包人。2.1.12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与本项目各承包商、供应商及其关系人的请吃、娱乐等任何可能以取得项目承包、材料供应与有利于其得益的结算为目的的活动。2.1.13 因承包人的服务成果错误,导致服务成果及资料需进行更改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修改,不得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且提交服务成果的日期不顺延。2.1.14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2.1.15 当发包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承包人有义务进行调解。2.1.16 承包人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
39、目审计工作,并有接受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依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进行整改。2.1.17 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1.18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的BlM团队进行相关工作。2.1.19 承包人为代建项目部配备工作用车,确保该项目建设需要。2.2 发包人的义务2.2.1 发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监理工
40、作的通知书。如发包人未按时通知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2.2.2 发包人应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的时间与数额确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数额以及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合同价款支付。2.2.3 发包人应当协调本工程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2.2.4 发包人应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及义务,并确保项目工程款项及时到位,且按已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各项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引起的
41、承包人工作开展受阻、工程停滞、承包人被诉讼等情况,项目工期应顺延,发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连带责任。2.2.5 发包人应协调好外部环境,确保承包人的人员不受到外来影响和正常开展工作。2.2.6 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联络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办理需要有政府审批手续的文件工作准备,以及协助承包人的报建报批工作。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授权一名“发包人代表“,全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咨询师。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42、职务和职责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联络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包人。2.2.7 发包人应当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授予承包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权利,如未明确,需将承包人的职责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上述内容如有变更,亦应由发包人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如由于发包人未有或未及时通知所引发的问题,需由发包人协调解决。2.2.8 对于承包人书面提交需作出决定的事宜,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签复。2.2.9 发包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开展工作所需的文件及设施。2.2.10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发包人应保证提供
43、给承包人的文件、资料等是正确、适用和完整的,否则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正。2.2.11 发包人应支付用于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合同契证费、劳保基金等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确保工程不因未完成当地法定手续而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2.2.1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如发包人未按时验收,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2.2.1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承包人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2.3 承包人的权利2.3.1 在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向财政部门办理付款申请。2.3.2 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
44、规定和发包人工作制度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其服务工作提供配合。2.3.3 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建议。2.3.4 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原有设计提出修改请求但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的,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3.5 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2.3.6 发包人需依照2.2.7条把承包人合同授权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告知
45、承包商,要求承包商配合承包人开展工作,承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主持工程相关协调会议和审批相关文件,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2.3.7 承包人有权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提出顺延工期申请。2.3.8 承包人有权发布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开工通知、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则应事先电话取得“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2.3.9 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
46、停工整改、返工。停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承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通知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事先电话取得“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2.3.10 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情况进行签证并报发包人。2.3.11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以及对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提出确认或否定意见报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确认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办理支付工程款申请。2.3.12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工作不
47、力,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调换第三方有关人员的建议。2.3.13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有权拒绝发包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2.3.14 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有权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4 发包人的权利2.4.1 发包人有选定工程造价单位、总承包商、专业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2.4.2 发包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最终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4.3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4.4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作出合理满意的解释,发包人对款项的支付有最终的决定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