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XX设备采购合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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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双方:XX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以下简称供方)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需方”是指XX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3款中规定的部分。1.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5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以及与设备相

2、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5.9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 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保证值后,需方

3、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1.11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现场组装、现场调试、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4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2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5 “试运行”是指合同设备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6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

4、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合同标的1.1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综合利用电厂第三批辅机-脱硫系统工程。1.2 供方承接需方用于该脱硫系统工程中的设计、制造和调试。1.3 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设备名称:设备规格:数量:1.4 生效日期:3 .合同价格3.1 本设备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RMB万元(大写:)3.2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设计、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调试验收、合同设备的税费、包装费

5、、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费用。3.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投标须知格式(3)。3.4 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4 ,付款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4.2 付款方式:电汇、支票、银行汇票。4.3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款的支付:4.3.1合同生效口期起5天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即人民币万元做为预付款。4.3.2当供方准备发运前一个月内,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然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作

6、为进度款。4.3.3供方按交货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设备价格的70%,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调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设备热验收合格,即通过168小时试运)45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70%(万元)。4.3.3剩余的合同设备价格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设备投入运行一年没有问题,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供方提交给需方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需方提

7、交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5,交货和运输5.1 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日历日)。5.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地点为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方山综合利用电厂脱硫施工现场。5.3合同生效后30天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中要求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的15天前,供方应以书面形式将5.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5.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口期以到现场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口期即本合同9.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5.5供方须向承运部

8、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含材料)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合同号:合同设备编号:货物备妥发运日: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货物总毛重:货物总体积(长X宽X高):总包装件数: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X3米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时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

9、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7 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5.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需方。5.9 供方应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两套。5.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

10、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5.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口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条款9.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5.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

11、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5.13 到货站: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方山综合利用电厂脱硫施工现场。5.14大件运输装载方式:供方运输装载方式应报需方批准方可发运。5. 15收货单位:XX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方山综合利用电厂脱硫项目部。5.16技术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金威大厦806室邮编:1000976.包装与标记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

12、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6. 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供货、收货单位名称;设备名称、招标设备编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X宽X高,以亳米表示)。凡

13、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6.4 时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6.6附件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6.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6.2款注明上

14、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6.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6.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6.11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6.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6.13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合

15、同号:供货、收货单位名称:目的站/码头:毛重: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6. 14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9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 15需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2个月内返回给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7,质量监造与检验7. 1监造7. 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口期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

16、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8. 1.2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8. 1.3供方必须为需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有关的文件以及复印件。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7.1.4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17、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7.1.5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

18、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7.1.6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9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7.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7.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19、7.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7.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

20、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7.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的修理、更换、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7.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

21、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7.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7.2.2至7.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7.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7. 2.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9.11款处理。8. 2.8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口起的6个月。9. 2.9上述7.2.2至7.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

22、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9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8.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8.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试运。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安装、调试过程中,若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供方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8.2 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现场验收实验并

23、进行指导,供需双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实验内容表进行现场验收实验。供方负责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否则将按9.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3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第三卷技术附件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卷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8.6款和9.6款办理。8.4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

24、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8.5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第三卷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8. 6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三卷技术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0款执行。此时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8. 7每套合同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0个月内,如需方原因该合

25、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3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10. 8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IL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1. 按&4款及8.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

26、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进行修理或调换。8. 10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

27、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其中:P总费用(元)a人工费(元/小时人)h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9.保证与索赔9.1 保证期是指脱硫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9.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第三卷技术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

28、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9.3 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9.9款处理。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

29、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9.4 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一个月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9.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9.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

30、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9.7 由于供方责任,在8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每一项达不到保证值指标,供方承担违约金额为设备总价的O.5%o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9.8 8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9.9 9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口期

31、按本合同5.4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9.10 10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9.11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9.7、

32、9.8、9.9、9.10款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9.12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9. 13本合同生效1月内,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第8款。IO.保险10.1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方山综合利用电厂脱硫项目施工工地止。10. 2如果发生供方未对每台(套)合同设备进行投保,需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合同设备

33、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供方承担。10.3供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每台(套)合同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需方,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提供,需方将认为供方未对该台(套)合同设备投保,并按11.2款处理。IL税费1.1 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1.2 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含材料)、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1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2.1 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

34、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能生效。12.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

35、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2.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2.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2.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2.6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

36、格的1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2.7 若12.6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

37、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13 .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

38、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4 .合同争议的解决14.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14.2 仲裁地点为:北京14.3 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4.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

39、应由败诉方承担。14.5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5 .合同生效15.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16淇它16.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6.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6.4 本合同列明

40、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6.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6.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6.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宜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16.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6.9 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2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本合同双方的详细信息如下:需方供方名称:XX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金威大厦806室邮编:100097电话:010-51501136传真:010-515011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车公庄支行帐号:11001069100053002453纳税人登记号:供方 单位名称: 签字人: 签字日期:签字:需方单位名称:签字人:签字日期:合同审查单位:日期: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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