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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财务管理、营销、采购、检测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的跨国公司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内,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申报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yco(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
2、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四)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至申报之日失信行为已修复。申报事业部地区总部还应满足下述条件: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营收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第六条申报功能性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3、在江苏省内,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的,其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申报企业为非独立法人的,财务需独立核算,就业人数需达200人以上,境外母公司近三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申报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200万美元(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为准)。(二)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申报功能性机构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
4、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四)已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但认定的功能性机构不超过2个。(五)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至申报之日失信行为已修复。、第四章资金支持第七条运营补助。对2024年1月I号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获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
5、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设立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除外),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所获运营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第八条资格要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享受资金支持期间必须持续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第九条增资扩能奖励。对已完全享受资金支持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相关资金的
6、预算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章便利化措施第十一条出入境(一)紧急入境。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邀请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有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二)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三)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四)永久居留。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参评“荣誉居民”、国家及省级“友谊奖”。(五
7、)办理健康证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凭省商务厅的认定证明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有关部门可采取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六)赴台湾。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大陆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第十二条工作许可及居留(一)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外国高端人才,持Z字签证或其它签证入境的,均可直接办理
8、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二)其他外籍员工,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外籍知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三)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工作的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直接办理最长期限达2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四)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差异化流程,对信用优质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时,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和相关任职资格证明采用信用承诺制,实施学历证书免于认证,材料核验流程简化等绿色通道。(五)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外
9、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第十三条子女教育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的外籍子女,可以申请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也可以以国际学生身份申请就读本地学校。第十四条贸易便利化(一)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海关信用培育,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海关信用培育重点企业名单,优先培育、优先认证,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后享受AEO(经认证的经营者)通关便利。根据
10、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最新发展和需求,探索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化的海关信用培育模式。(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对其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方便开展研发活动。(三)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我省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研发用品样品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可以享受通关便利化措施。.(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高端医疗设备等产品维修业务,并根据维修商品目录,开展全球维修业务。按照有关规
11、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经批准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五)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被评定为一、二类出口退(免)税企业。第十五条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一)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允许其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结汇支付便利化,由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后,开展业务办理。(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
12、中管理业务下,开展本外币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三)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根据需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备案开展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备案后,按照宏观审慎原则集中管理成员企业外债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和(或)境外放款业务,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及其成员企业参与高新
13、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四)取消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作为主办企业不限制合作银行家数,不要求备案前在合作银行间分配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不限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五)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和轧差净额结算。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和轧差净额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功能性机构根据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进行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六)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
14、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新型国际贸易。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八)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江苏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营运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等。第十六条税务
15、服务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与税务部门签订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安排或其它形式的税企协议,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及时解决遇到的涉税问题。第六章管理职责第十七条依托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共同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会同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第十八条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等内容,各
16、设区市商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商务厅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给省各有关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第十九条省商务厅建立省级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重点外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各设区市加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招引,建立本市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及时将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推荐列入省级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第二十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设区市推动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支持在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全省外资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苏南地
17、区重点招引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鼓励苏中、苏北地区按照各自产业优势招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我省自贸片区发展外资总部经济。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鼓励政策,出台切实可行的便利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将培育、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列入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四条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且符合国家和省级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就此事项开展的各项监督和管理。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2021年版)(苏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