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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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1年核准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依法治校,切实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登记名称:文化艺术学院。学院的英文名称:SICHUANuniversityofcultureANDARTS第三条学院地址: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东路83号。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2、办学宗旨: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专业建设人才。第六条按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并提供充足保障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科技兴川宏伟目标

3、贡献力量。第七条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第八条办学定位:(一)学院定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二)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服务西部,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繁荣发展服务。(三)办学层次定位: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发展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联合或独立举办研究生教育。(四)学科专业定位:以文学、艺术学、经济学为主,管理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相互支撑。(五)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

4、品德优、基础宽、素质高、能力强、会创新“的综合性应用型建设人才。(六)发展目标定位:建成西部知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第九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第二章举办者和学院第十条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第十一条学院举办者为:川音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推举学院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依法确定学院理事会成员并参加理事会。(二)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有权查

5、阅学院理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对学院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有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四)监督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办学,对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院的办学规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一)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中认缴的出资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让手续。(二)在学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并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院债务。(三)遵守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不得越权干预理事会和学院的

6、正常运作。(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为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设置标准提供保障。(五)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六)依法保障学院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院享有的权利:(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院法人财产权的依法存续。(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

7、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六)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与国(境)内外学院、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交流和学术活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院师生

8、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自由。(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依照本章程规定实施民主管理。(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九)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十)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十一)依法承担债务和借贷责任。(十二)法

9、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十六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委派代表、院长、党委负责人、学院教职工代表及特邀社会业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二)修改理事会章程和审定学院规章制度。(三)修改、审定学院章程。(四)确定学院办学思想,制

10、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批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由学院院长提出的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学院理事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两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二)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作出决议。(三)理事会议,对重大事项以外的

11、一般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不承担责任。(四)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当在职理事少于全体理事1/2时,本届理事会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档。(四)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五)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责任心强、品德高尚、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等任职条件;院长经理事会

12、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第二十二条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理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委会会议。院长履行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按正负面清单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13、和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和校委会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十四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14、)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五条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院工作的核心任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术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同时对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日常教学运行等培养过程管理提出咨询、指导建议;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

15、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授不少于l2o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等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对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按照其章程规定权限开展工作。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模式,党政联席会是二级

16、学院或研究院(中心)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本二级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党政携手共建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学分制,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注重个性发展,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体现因材施教、自主学习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在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技术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社会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高度融合。第三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三条学院接受

17、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学院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学院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学院开办资金5000.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为214236.76万元,举办者投入资金18780万元

18、。第三十六条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学院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发展。第四十条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9、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费使用(载明: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二条学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六章党组织建设第四十三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建立基层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发挥坚强的政治核心作用。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主要职责:(一)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

20、优秀建设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五)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六)领导学院

21、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七章群团组织第四十五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共同维护学院权益,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四十六条教职工

22、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

23、其职责。第四十九条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群众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师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第八章教职工管理第五十条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职工队伍,以保障学院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第五十一条学院按照“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分类指导、按岗聘用”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五十二条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24、:(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25、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七)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第五十五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培训上岗”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五十六条学

26、院对聘用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并采取特殊政策,注重引进优秀人才。第五十七条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促进研究成果的市场转化,对教改成果、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果市场转化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第五十八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薪酬及奖惩等挂钩;对不称职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学院与教职工签订的合同等条款予以解聘或提前解聘;对违反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27、。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第九章学生管理第六十条树立“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服务为重、科学管理的理念,构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模式,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作为学院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六十二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六十三条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双向选

28、择,学院择优推荐;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渠道。第六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学院、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

29、务。(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六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院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

30、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九条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第七十条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3年一届,学生会成员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

31、间,由学生会代行职权;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七十二条努力推进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和学生自治管理,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实行学院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第十章学院标识第七十三条学院校训为:立本、务实、创新。第七十四条学院校徽为:经变化形成的紫色“天女散花”圆形图案。第七十五条学院校旗为:紫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区域为白色校徽和中文校名。第七十六条学院校歌为:开创美好明天。第七十七条学院办学理念:启迪学生智慧,培养时代需求人才。第七十八条学院办学精神:给自己

32、一个目标,让生命为她燃烧。第七十九条学院办学思路: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第十一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八十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十一条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设、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十二条学院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终止:(一)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应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八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八十四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第八十五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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