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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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办法地震预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

2、于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省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地震应急的请求,自治区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自

3、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分管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

4、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地震局、团委、红十字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XX海关、新疆通信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军区参谋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o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州、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2.3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5、,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4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2.5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自治区X

6、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3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

7、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包括XX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8、(行政公署)驻地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千米的地区。4.2 分级响应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有关县(市、区)共同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协调应对。当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州、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地方政府抗震

9、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地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4.2.1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建立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二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视情组织协调

10、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三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支援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州、市)、超过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需要启动自治区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的,参照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执行。四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地地(州、市

11、)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4.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自治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4监测报告4.4 地震监测预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自治区有关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自治区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

12、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4.5 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1) XX市3级以上地震。(2)自治区区域内4级以上地震。(3)自治区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4)毗邻国家、省(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

13、信息。4.6 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震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森林消防以及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现地震伤亡、

14、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X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应急响应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5.1.1 先期保障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新疆军区参谋部、武警新疆总队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航拍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2)新疆军区参谋部、空军XX基地、民航新疆管理局指导机场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辖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震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3)新疆通信管理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

15、施,组织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本部门(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第一时间联络灾情速报员并派出前突侦查小队,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5.1.2 灾区应急处置灾区所在地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XX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

16、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5.1.3 自治区应急处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灾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一级或二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当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

17、动国家层面地震应急一级响应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5. 1.3.1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实施:(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气象局、广播电视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红

18、十字会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派遣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

19、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XX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

20、余震防范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0)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三)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州、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13)做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

21、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14)其他重要事项。自治区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区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5.1.3.2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地地(州、市)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2)

22、根据灾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3)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通报。(8)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5.2 较大地震灾害5.2.1 灾区应急处

23、置灾区所在地地(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5.2.2 自治区应急处置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地地(州、市)请求和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派遣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

24、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4)根据需要派出监测评估、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5)协调非灾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6)需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5.3

25、一般她震灾害5.3.1 灾区应急处置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5.3.2 自治区应急处置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自治区和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桥梁、大坝等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

26、受灾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5.4 应急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恢复重建6.1 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对口援疆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

27、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6.2 恢复重建实施灾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6.3 保障7.1 队伍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陆地

28、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XX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

29、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7.2 指挥平台保障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XX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系统对接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救援力量指挥中心,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7.3 物资与资金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

30、(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对达到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

31、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7.5 基础设施保障新疆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指挥体系,建立横向到自治区相关职能单位、纵向到各企业,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开通卫星终端、应急通信车和短波系统等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

32、信畅通。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XX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7.6 机制保障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7.7 宣传、培训与演练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

33、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8.1 应对强有感她震事件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

34、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8.2 应对地震传言事件当大中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所在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8.3 应对邻省(区)地震灾害事件当周边省(区)发生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时,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由我区受影响地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5、,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加强震情分析研判、评估伤亡损失,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提出意见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视情提请启动自治区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8.4 应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参照我国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处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边民进入我国境内,自治区公安厅、外办、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和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按照

36、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外办、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国务院,国务院研究部署,并组织有关方面实施应急处置。9预案管理9.1 预案编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XX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

37、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9.2 预案演练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XX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自治区

38、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点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非重点地区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9.3 预案评估与修订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修订工作。10附则10.1 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0.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10.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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