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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印发XX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1)75号)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对象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XX年1月1日后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
2、的产权,根据关于印发XX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1)76号)文件,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全市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XX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二、主要内容(一)管理任务及职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
3、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XX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以下简称“XX市人防部门”)是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XX市人防部门对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 .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3 .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4 .开展相关监督检
4、查工作;5 .办理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二)产权登记主体规定根据关于印发XX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1)76号)文件,20XX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由XX市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产权登记主体;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组织机构作为产权登记主体。产权登记主体(以下简称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经营和收益主体,但不得抵押、变卖,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及其他一切不利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行为,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安全完整。产权人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要职责:1
5、.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2 .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3 .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4 .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5 .配合XX市人防部门的其他人防相关工作。(三)日常管理维护产权人可选择自行管理,也可以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2 .制定防火、
6、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4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5 .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人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自觉接受区人防部门监督管理。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三、使用原则(一)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相关收益由承接的XX市国有全资企业收取,转入市财政专项账户,
7、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市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二)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位应优先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三)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和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承接的市国有全资企业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附则(一)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二)法律法规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本办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