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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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3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河道环境卫生管理长效

2、机制。河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河长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河道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旅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河道环境卫生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本条例对河道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河道环

3、境卫生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河道环境卫生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守则。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自觉保持河道卫生的意识。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环境卫生管理举报与奖励制度。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环境卫生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河道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的生活垃圾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收集、转运和处置生活垃圾。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散户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畜禽养殖散户,是指未达到养殖小区、养殖场规模以及辽

4、宁省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家庭或者个人。第十三条产生农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农业生产废弃物收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收集、转运和处置。第十四条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倾倒、抛洒、堆放、掩埋、焚烧塑料、泡沫等生活垃圾;(二)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

5、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清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下的;抛洒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抛洒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兀罚款;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的;抛洒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

6、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二)弃置、堆放秸秆5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IO(X)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三)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1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5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四)弃置、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I(X)

7、O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1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的,处以300兀罚款O第十六条畜禽养殖散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掩埋畜禽粪便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中丢弃、排放废弃物或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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