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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资金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对境内外生产经营中各类本外币、票据等资金来源和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等工作的总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实行“计划管理、集中管控”的资金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办公会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规定行使资金管理决策权。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账户、资金收支、资金计划、资金控制等资金管理事项。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第七条公司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2、、集中支付,公司应将货币资金集中至上级公司,统一管理。第八条公司全部人民币资金业务须通过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报上级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批,并在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系统中进行手工补录。第九条公司开立账户应报上级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立任何账户。公司不得向任何外部单位和自然人出借出租账户。第十条公司应在上级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未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前不得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第十一条公司开立的金融机构账户应与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建立银企直联,并纳入公司资金管理系统集中管理。第四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结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第十三条公司应
3、根据年度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月度和周资金计划,确保收支平衡。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收支计划,未列入计划和超计划的资金支付业务原则上不予办理。第五章资金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立资金业务岗位,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第十六条公司现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应控制现金使用,不得坐支现金,确保日清月结、账款一致。第十七条公司所有资金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第十八条公司应对存出保证金、银行汇票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分类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转回。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等业务须向上级公司申请并上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第二十条公司票据业务应在集团股份公司建立的票据池中办理,集中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贴现和质押等业务。公司收取的承兑汇票应按规定纳入集团股份公司票据池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依据真实业务开展票据业务,不得收取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第二十二条公司票据贴现、质押等融资业务经上级公司审批,并由上级公司财务产权部(资金结算中心)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提供和确认相关资金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