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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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以及相关活动

2、,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师风学风情况等组织开展的评估监测。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

3、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四)遵循教育规律;(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强化督导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教育督导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接受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事项,可以会同同级人民

4、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教育督导,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第六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合理设定教育督导频次,避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教育督导结果、督导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第二章督学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

5、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本级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权利。第九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

6、教育督导工作。第十条督学接受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受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二)参加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学校教育评估监测;(三)完成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反映情况、公正作出评价,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在被督导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就业、就读的;(二)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三)与被督导单位或者督导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存在前款规定

7、情形的,可以向指派其开展工作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履职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宣传;对考核不合格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学进行抽查考核;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有权提出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的意

8、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将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作为其职级或者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三章督导的实施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督导实施规范,明确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导的基本要求、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为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导提供遵循。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

9、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治理情况;(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三)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情况;(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水平差距情况;(五)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六)重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情况;(七)确保不同群体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教育扶贫和控辍保学,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情况;(八)教育经费

10、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以及校舍、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情况;(十一)安全、卫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十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十三)解决教育突出问题,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情况;(十四)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待遇保障情况;(十五)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建设,党建带团建、队建,以及思想

11、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三)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时标准,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情况;(五)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六)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学生资助等情况;(七)师生生命安全、身心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八)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九)落实校舍及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学生欺凌防控等风险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主体责任情况;(+)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协

12、同育人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前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帮助其形成正确站、坐、行走姿势与健康体态的情况;(二)培养幼儿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三)杜绝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情况;(四)保教人员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情况。第十九条义务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以及配备师资力量,杜绝违规招生、迫使学生转学退学的情况;(二)依法依规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礼金情况;(三)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情况;(四)指导学生不过

13、度使用手机,不沉迷网络游戏,不吸烟情况;(五)杜绝将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情况。第二十条普通高中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杜绝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情况;(二)消除大班额以及清理借读生情况;(三)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提升学生抗挫折能力情况;(四)不得违背学生个人志愿组织要求学生普遍选考特定科目,杜绝功利化选科选考情况;(五)不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以及职称晋升挂钩情况;(六)不公布、不宣传、不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情况;(七)不利用节假日组织非毕业年级集中违规补课情况。第二十一条高等教育还应当

14、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促进文理农医交叉融合,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情况;(二)强化实践教学,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和服务社会的情况;(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情况;(四)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情况;(五)困难学生救助情况。第二十二条职业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衔接情况;(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三)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等形式的人才培养情况;(四)学生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情况。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针对学生的特

15、点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因材施教情况;(二)注重全面发展、潜能开发、缺陷补偿,提升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情况;(三)遵循特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规律予以鼓励和帮助,开展过程性评价,实施个别化、多元化评价情况;(四)与实际生活、教育教学相结合加强特殊学生针对性康复训练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每三年轮岗交流一次。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

16、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督学反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对评估监测数据持续收集、综合分析,注重结果运用,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的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鼓励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包括下列事项:(一)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二)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

17、育人方式改革和融合教育开展情况;(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情况;(四)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论文管理等师风学风建设情况;(五)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督促被督导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

18、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六)对教育评估监测活动进行监管;(七)指导学校开展自我督导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八)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有关组织参与督导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八条教育督导采取专项督导、综合督导的方式。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可以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

19、专项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提高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采取课堂听课、资料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暗访等方式。第三十条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二)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单位;(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四)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五)督导组进行评议

20、,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有申辩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六)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反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督导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

21、构备案;督学应当在督导程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督导报告时,应当同时明确公众异议时限。时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异议调查,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异议人进行反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结果,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推进教育改革,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

22、根据教育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加强党建和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抓实抓严师德师风建设,改进教育教学,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夯实学生知识基础,培养学生的探索性、创新性思维,提高学生原始创新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核查、复查制度,对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可以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防止出现反弹,巩固教育督导成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被督导

23、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督导,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督导部门或者督导岗位,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通报上级部门等方式进行问责;对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存在严重问题的,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4、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发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反馈教育督导机构。第四十条被督导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

25、本地区教育发展的;(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的;(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者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涉校事件的;(六)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七)阻挠、干扰或者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被督导

26、的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评估监测不合格的;(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三)违法违规办学,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大涉校事件的;

27、(六)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七)阻挠、干扰或者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礼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转岗解聘,直至撤销教师资格。第四十二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教育督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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