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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0日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优化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造就富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人才队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和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办发(2019)52号)等规定,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奖)是连云港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杰出人才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第二章评选机构第四条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组织领导工作。市人社局承担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第五条组建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由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数量根据当年
3、度申报的初步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本市工作满三年,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连云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第七条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当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取得突出成就,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研究上具有较高的创新创造能力,取得较高价值成果,学术或技术在国内同行居于先进水平,拥有良好社会声誉及较高社会知名度,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两次及以上;(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
4、新技术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创(领)办或管理企业,创造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使所在企业经济效益连续多年显著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三)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国家级表彰,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四)在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政法等领域工作中,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社会效益显著,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八条杰
5、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布置推荐评选工作,由市人社局将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驻连部省属单位;(二)各行业协会、学会。第十条被推荐对象需填写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第十二条市人社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负责初审推荐人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评审委
6、员会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奖励人选。第十三条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综合考察拟奖励人选,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报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第十四条市人社局应当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在市级媒体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十五条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万元,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第十六条评选经费及奖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评选工作应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杰出人才奖评选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评选原则、标准和程序对申报人选作出客观、公正、公平评价,并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情况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评选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选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申报人有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奖励的,由市人社局向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报告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8年10月19日。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