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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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校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三条团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第二章组织关系和团费第四条团员入学或来校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学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校后五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第五条团员因退学、转学、毕业或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

2、校,应持所在二级学院团委证明和团员证到学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第六条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校,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第七条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第八条凡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动离团处理。第九条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第三章团员证第十一条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我校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第十二条团员证的颁发范围:(一)按团章规定的程序加入团组织的团员。(二)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第十三条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第十四条

3、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五条临时外出的团员,凭团员证参加当地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六条团员每学期进行一次团籍注册,以表达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籍注册一般由团员所在支部于每学期初进行,主要内容是:(一)团员本学期团费缴纳情况;(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团员证由团支部交二级学院团委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七条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三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第十八条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

4、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第十九条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团委统一报学校团委予以补发。第四章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第二十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一)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三)分配他们做

5、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四)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由两名团员作介绍人。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二)支部对入团的青年进行考察培养。(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二级学院团委批准,报学校团委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五)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

6、,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六)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外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第二十四条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二级学院团委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第二十五条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第二十六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7、。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动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第五章团内奖励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一)优秀团员;(二)优秀团干部;(三)先进团支部;(四)先进团委等。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五月中旬完成。第二十八条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优个人称号:(一)在表彰年度内受校纪、团纪处分的团员;(二)无故不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三)在表彰年度内有不及格科目的团员;(四)在表彰年度内有旷课的团员。第六章团内

8、处分第三十条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第三十一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第三十二条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间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团员,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曾犯同样错误受过处分

9、的;(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各条酌情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团纪处分决定的形成:(一)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核实,写出调查报告;(二)对违纪团员进行谈话,进行帮助教育,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谈话可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进行,也可由支部全体委员或团小组开会进行;(三)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四)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时,允许本人申辩。处分决定通过后,由受处分团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报二级学院团委

10、或学校团委批准。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团支部在本支部作口头宣布,一般不公开张榜公布;(五)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六)在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团委或学校团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但必须将处分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三十七条团纪处分的报批程序:(一)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团委批准。召开二级学院团委委员会讨论批准,报学校团委备案存档;(二)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团委。由学校团委常委会讨论批准,报团省委备案;(三)撤消团内职务处分。团支部委员由二级学院团

11、委委员会讨论批准;二级学院团委委员由学校团委讨论批准;学校团委委员由学校团委常委会讨论批准。第三十八条团员对自己所受的团纪处分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上一级团组织提出申诉,也可以越级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第七章团支部建设第三十九条新生团支部(一)新生入学后,二级学院团委要认真了解新生党、团员的情况。由二级学院团委确定35名临时支委组成临时支委会。新生入学三个月后选举正式支委会。(二)临时团支委在二级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行使支委会的职能。临时支委会不能发展团员,但可接受青年积极分子的入团申请,并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在临时支部的任务结束时将积极分子

12、的情况向有关团组织作介绍。第四十条团支部的建立与支委会的产生:(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可建立团支部。团员数量不够三人的可联合组成支部,通过发展工作,团员数量够三人时,再单独建立团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要积极探索团支部建设的新路子,团支部要进宿舍、进社团。(二)新生班级团支部一般由二级学院团委书记会同班主任、临时支委会在召开团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后提出支委候选人初步名单;其他团支部提出支委候选人初步名单,然后提交团员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三)召开支部大会,由上届支委会(或临时支委会)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团员意见,然后对支委会候选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超过应到会团员半数者方为有效。(四)召开支委会,选出正、副书记,确定委员分工,报二级学院团委批准。第四十一条支委会的设置及职责:(一)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委员。(二)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由支委会乃至团支部大会集体讨论,日常工作则各负其责。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的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学生、教职工团员。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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