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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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一、基本案情20x年X月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20x年X月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月X

2、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X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以及承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X月,邵某持该执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机关在就案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产转让后,因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现已产生滞纳金高达X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乙公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次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

3、高达X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应承担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X万元。行政双方就邵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本起纠纷争议焦点是税务机关应该完全按照执行裁定内容征收税款,还是严格依据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行使征收权。三、法理分析司法裁判与税收征管两者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民事裁判随意突破行政法律边界等冲突。有鉴于此,笔者围绕具体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关痛点。税费征收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行政法律特别是税收、会计方面的单行法、特殊法不甚了解,导致部分法官在裁定书中不能明确税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等,而简单以“由某一方负担或

4、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的形式予以描述。事实上,税收业务体系庞大复杂,不动产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十分专业。就本案而言,第一次转让环节中,甲公司作为转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房产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同时负担相关间接税:由于甲公司是非正常户产生的欠税一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作为受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契税及印花税,G区法院裁定书所述税费除了相关直接税,是否还包括相关间接税,裁定书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扩大裁定书所述的税费征收范围,将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欠税,垫付的范围应仅限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直接税。税费责任分配不够合理。民事司法裁判往往会从是否违反民事法

5、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方面对裁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税费责任的分配是否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本案中,N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甲公司的8套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的税费一律由买方承担,以及G区法院裁定邵某案垫付两次房产交易中乙公司应承担的税费,相关责任分配有违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在甲乙公司均已处于失联状态的情况下,实际负税人系邵某,也不当加重了邵某的税负。协助执行制度亟须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

6、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司法执行的法定义务。但在司法裁判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协助行为,往往会存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极易引发复议、败诉风险,折射出现有的单向的协助司法执行制度存在的僵化、漏洞和空白。就本案而言,实体上,G区法院裁定书中没有对先行垫付的税费范围进行描述,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协助执行时出现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情形。程序上,在G区法院未向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G区法院裁定书实施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该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协助执行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实施行为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有瑕疵甚至被撤销,该行

7、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四、启示和建议完善协助执行法律规范。协助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但税务系统并未针对协助行为出台统一的指导办法,基层税务部门不敢轻易履行协助行为,而更倾向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裁定文书中的税款问题。因此,税务系统可对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类型进行分类,划分为基于行政职权的协助行为,如协助税款征收;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协助行为,如履行合同义务。针对不同的行为划分,规定明确的协助主体、规范程序、执行范围等,以切实可行的规范降低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风险,实现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助执行启动程序

8、。税务机关对司法执行的协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履行协助义务法律规制,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应明确协助执行的行为是因司法机关的协助请求而启动。鉴于司法执行协助存在一定风险,在启动前应作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集体审核决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在税务金税三期中,应设置启动、处理、结案等一系列办理流程,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规范的协助执行程序,发现问题时,审视执法全过程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规避协助执行行为的执法风险。实现协助执行信息共享。在做好纳税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探索以金税三期系统为基础,实现与法院案件审理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抓取司法机关涉

9、税案件信息,实时获取税款征收数据,避免出现本案中乙公司因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产生巨额滞纳金的状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将要求协助执行的涉税案件在系统间推送,及时获取纳税人税收征管情况数据,更好地细化裁判文书中涉及税款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联动机制。细化协助执行责任划分。为规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而承担行政诉讼败诉的不利后果,应划分税务机关在协助执行行为中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承担。明确税务机关协助执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适用法释(20x)X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因民事裁定书的瑕

10、疵,或民事裁定书因有瑕疵而被撤销,都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据民事裁定书实施行为的性质,只要行政机关在实施协助执行行为时没有扩大执行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那么其行为的后果就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要求。建立协助执行联动机制。基于深化税务系统和司法系统的磋商协作的现实需要,需在执行和解、执行调解、公益诉讼方面完善机制,共同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特别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联合司法机关开展形式税收理论知识培训,让司法工作人员对税法知识有更多的了解,从源头上减少税收征管行政双方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将“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做法深化拓展到税收征管领域,科学划分监管网格范围,

11、选优配强网格监管力量,合理确定网格功能定位,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加关于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调研报告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协助市委、市政府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水平,根据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安排,5月18日市政协围绕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专题调研,6月2日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认真听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湛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情况通报,部分省市县政协委员在会上发言,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建言献策。一、我市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

12、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基本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深入贯彻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主线,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形成了全市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一是统筹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机制。市委党校在县处级进修培训中开设民族宗教理论政策课程,面向各级干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演讲比赛、优秀

13、课件评选及征文活动,向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推荐优秀征文5篇、优秀课件3个。积极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宣传月”活动,受众人群30余万人。二是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创建城市社区民族团结联谊会,推动民族工作进社区,印发关于在城市社区开展民族团结联谊会工作的通知,制定街道社区民族工作会议、访谈、联谊、学习等工作制度,积极指导城市建成区加强城市社区民族团结联谊会建设。联谊会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为理事长,社区内企业负责人、少数民族人士、居民代表和热心民族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广泛参与,联系辖区各族群众,沟通信息反映民意,为社区各族群众营造文明、和谐、温馨的工作生活环境。三是促进各民族群众共同

14、富裕。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共计714万元,为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宝丰县大营镇南街村渔具生产加工产业项目,为周边村各族群众提供就业岗位50个,带动增收26万余元;郊县姚庄回族乡三郎庙村智能化模块大棚建设项目为当地各族群众提供工作岗位约150个,这些产业项目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增强了当地各族群众的向心力、凝聚力,拉近了当地各族群众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当地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6月份,全省“同心圆共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现场会在我市召开,省民族宗教委对我市以“同心圆共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四是持续开展宗教领域专项

15、治理。持续开展整治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渗透蔓延“一二三四”提升行动。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提升行动工作专班,对标“一清二打三强四提升”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分工,定期调度督导,动态化建立“一台账四清单”。开展抵御境外基督教渗透专项行动、涉高校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属地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建成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宗教管理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指导支持佛道教界加强教风建设,香山寺荣获全国宗教界先进集体称号。二、存在问题一是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深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还停留在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二是宗教工作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一些部门和基层的干部对宗教工作和宗教政策法规了解

16、不够、领会不深、执行不力,在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上,教职人员队伍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整体素质有待提升。三是私设聚会等非法宗教活动反弹压力大,非法宗教活动形式不断变异,采取相亲派对、职场座谈会、免费兴趣培训班、心理辅导等形式,改头换面开展非法传教活动,给发现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O三、意见建议(一)提高政治站位,在顺应时代发展上积聚新动能。对标党的二十大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新部署,充分认识民族宗教工作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关系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切实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

17、突出问题,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细落实。注重统筹推进,把民族宗教事务纳入公共管理事务和社会治理体系,以网络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导向,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实施综合治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相融合相促进,不断提升民族宗教工作水平。注重宣传引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更加理性对待宗教信仰和宗教问题,营造和睦和谐的良好氛围。(二)聚焦重点难点,在应对复杂局面上谋求新突破。一是着力强化重大问题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分析研判机制,完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定期摸排、分析和调处制度,准确掌控情况,科学分析研判,及时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着力维护民族领域团结

18、和睦。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城市化倾向,突出解决好城市少数民族居民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问题,充分发挥社区贴近群众的特殊优势,把民族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在少数民族群众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搭建窗口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积极构建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让少数民族更好地融入城市。三是着力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遵循“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要特别关注宗教对高校和低龄人群的渗透影响。(三)运用法治思维,在精准管理服务上取得新成效。一是妥善化解民族矛盾。坚

19、持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关系,既不能把涉及民族因素的民事问题、刑事问题和一般矛盾纠纷归结为民族问题,也不能轻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看不到民族问题可能产生的后果,坚决防止一般问题民族化、民族问题一般化。二是规范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在宗教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做到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不断凝聚顺应社会、服务社会的正能量。三是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民族宗教领域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查研判,及早预警防范。对已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准确定性,果断处

20、置,防止扩大和转化升级。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可能影响民族宗教关系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舆情,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管理主动权。(四)注重协调联动,在凝聚工作合力上实现新提升。充分完善全市四级民族宗教工作网络,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核心、以网络化管理为支撑,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联、反应灵敏的基层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好联席部门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到联合联动上,合力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的问题和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把工作着力点放到信息共享上,加快推进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加强部门工作平台和业务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注入科技动能,推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治理向社会化、法治化、信息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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