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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喷涂2000万件车辆配件、机械配件加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20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喷涂2000万件车辆配件、机械配件加工新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地理坐标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2、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200环保投资(万元)36.5环保投资占比()3.04%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in?)4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合析符分他性Ll产业政策相符性(1)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中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2)本项目不涉及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落后及禁止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3)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其禁止准入类。(4)本项
3、目已于2023年10月12日取得丹阳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审备2023865号)。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目前相关产业政策。1.2选址合理性(1)根据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2)根据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调整方案,项目建设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从事车辆配件、机械配件加工。通过采取本评价环保措施后,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项目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符合丹阳市土地利用总
4、体规划。(3)本项目租用原老林中心小学厂房,该地块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上为允许建设区,本项目从事工业生产,因此,用地性质符合要求。1.3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7、表1-2。表IT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相符性序号负面清单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
5、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犷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
6、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本项目不涉及。相符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相符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相符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
7、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沿江Iknl范围内,同时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相符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非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相符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相符表1-2与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相符性序号负面清单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于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2严格执
9、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相符3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本项目不涉及。相符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
11、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
12、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相符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于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于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涉及。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涉及。相符
13、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6禁止新建、
14、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
15、相符1.4太湖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
16、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灌溉;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04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1.5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东侧的丹金漂漕河洪水调蓄区(与本项目厂界最近距离为5.6km)o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
17、74号),丹阳市境内无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本项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情况见附图5。(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丹阳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6月5日发布)项目所在区地表水环境、声环境质量良好,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超标因子为臭氧。目前丹阳市通过开展蓝天保卫战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靶向溯源,精准锁定大气污染源,开展涉气点位检查,开展重点涉气企业驻点帮扶式督导,全面排查镇企业集群,推进企业整改突出问题,按照要求淘汰国三及以
18、下柴油货车,顺利完成省里下达的工作目标,着力协调PM2.5走航、空气微站和VoCS站点建设,按期完成园区限值限量管理项目,强化省控站点周边道路、工地、车辆、餐饮企业等微环境的管控等措施,同时采取臭氧识别溯源、颗粒物源解析、卫星裸地航拍等现代技术,强化大气污染物源头治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改善。本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在采取了相应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可在丹阳市范围内进行平衡,不会增加区域环境负荷。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项目采用
19、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能耗、物耗低,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项目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镇江市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如表1-4所示:表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是否属于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2镇江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淘汰、禁止类项目不属于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及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附件三)中限制类和淘汰类。
20、不属于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不属于5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2013年本)不属于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不属于7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属于8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不属于9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10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及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2019136号)及中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属于11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中禁止条款不属于1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
21、护红线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属于13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属于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1-5:表1-5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1空间布局约束: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限制和禁止引入的项目执行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所在地未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符合珥陵镇产业规划。2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相关要求。满足总量控制要求。3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园区、企业按需配备环
22、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满足风险防控要求。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要求: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禁止建设分散燃煤小锅炉,严格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3)推广废水资源化技术,提高水资源回用率。项目使用清洁能源,满足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内1.6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挥发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理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挥发
23、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表1-6本项目相符性预判容,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U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关通知相符性分析情况序号对照文件对照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是否相符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
24、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规定在丹阳市域内平衡。喷涂、烘干废气分别经两套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oOl,DA002)排放。相符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IO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0.1.2V0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
25、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建设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可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经估算,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能够符合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限值标准;本项目VOCs收集率90%,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为9率。相符10.3.I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对
26、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o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喷涂、烘干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工段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m高排气简排放。相符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1、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
27、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其中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本项目喷涂、烘干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相符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0133号)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28、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本项目采用两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涂、烘干废气,废气可达标排放,设置的风量从理论上可满足废气捕集要求。处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处理相符作或采
29、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1、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
30、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亳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
31、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1.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喷涂工序选用高固体分底漆、高固体分面漆,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的相关VoCS限量的规定,本项目参照执行溶剂型涂料“工业防护涂料(机械设备涂料)-底漆”及“双组分面漆VoCS限量值。表1-7溶剂型涂料中VoCS
32、含量要求产品类别产品类型限量值(gL)工业防护涂料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底漆420中途420面漆单组分W480双组分420现有闲置厂房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总图布置根据工厂性质、生产规模、生产流程,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布置,满足规范防火、安全、卫生以及厂内运输、生产及经营管理要求。项目设置自动喷涂生产线、手动喷涂生产线、抛丸区、仓库等。平面布置图见附图2。2.8周边环境概况项目拟建地位于丹阳市陵口镇折柳居庄村,厂区北侧、东侧为农田,东北侧为居庄村村委会,南侧为丹阳市泰克莱特二厂,西侧为池塘。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概况见附图3。()=IOlg力10。“)_I=1_C.室外靠近
33、围护结构处的总的声压级:1.txlfI(T)=Lftclfl(T)-(Tlocl-)d.室外声压级换算成等效的室外声源:1.wocl=LoclffL(T)IgS式中:S透声面积。e.等效室外声源的位置为围护结构的位置,其倍频带声功率级为L.,由此按室外声源方法计算等效室外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2)预测结果与评价经测算,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车间混响噪声值为80dB(八)左右,经车间墙体隔声处理后,项目噪声源对车间界外的噪声值低于60dB(八),即项目南、西、北厂界噪声昼间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I2348-2008)2类排放标准,东厂界噪声昼间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34、排放标准(GBI2348-2008)4类排放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声环境影响可接受。预测项目噪声源对厂界外的贡献影响值见表4-14。表4-14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单位:dB(八)序号预测点贡献值本底值叠加后执行标准昼间夜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1N1东厂界外1米54.256.3/58.4/60502N2南厂界外1米44.656.5/56.8/60503N3西厂界外1米45.354.9/55.4/60504N4北厂界外1米54.256.3/58.4/60504.3.4监测要求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本项目噪声监测计划见表4-15o表4-15噪声监测项目及
35、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置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厂界四周连续等效A声级1次/季度4.4固体废弃物4.4.1项目固废产生情况、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除尘灰、废钢丸、废滤纸+滤棉、废漆渣、喷淋废液、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生活垃圾,(1)除尘灰、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抛丸机配套除尘器收集,综合类比同类行业,产生除尘器除尘灰约3.74ta,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2)废钢丸:项目抛丸工序产生废钢丸,综合类比同类行业,产生废钢丸约L24ta,属于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3)废漆渣:本项目喷涂工段中使用高固体份漆会产生废漆渣,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预估废漆渣产量约为5.7ta
36、(含水率70%)。该废漆渣属危险废物,全部经集中收贮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4)喷淋废液:本项目手动喷漆线水帘会产生喷淋废液,根据工程分析约8ta,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于厂危废堆场,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5)废过滤纸+过滤棉:本项目自动喷漆线配套的过滤纸+过滤棉需定期更换,一般一年更换一次,定期更换废过滤纸+过滤棉约l86ta,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堆场,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6)废包装桶:项目使用的漆、稀释剂全部采用25kg铁桶包装,项目年使用漆7.5t,稀释剂0.53固化剂1.51,每个废包装桶约0.5kg,则产生废包装桶0.2t/a。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于厂
37、内危废堆场,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7)废活性炭:主要在喷涂、烘干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其主要成分为失活的活性炭及其吸附沾带的有机物,其产生总量约为18.16ta(活性炭每年使用更换量约16.5吨,另含吸附有机物约1.66ta)O该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全部经集中收贮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文中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T=ms(c10-6Qt);式中:T一更换周期,天;In活性炭的用量,kg;s一动态吸附量,%(本项目取值10%);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Q风量,单位m/h;
38、t一运行时间,单位h/d。由此可知,本项目活性炭更换周期:手动喷涂线涂装废气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T=IlOO)比100天因此,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每年更换3次(每自动啧涂线涂装废气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2200七50天因此,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每年更换6次(每1(8)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20人,年工作300计,年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ta,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i4.4.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分类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所产生的副产物进判定结果见表4T6;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分类名录各类固废属性判定及分类结果见表4-17o表4-16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0,1(6.92106200008)次充填量5
39、50kg)。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表4-19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表-序号贮存场所(设施)名称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位置占地面积存式-百比存力存期-巴硼1危废贮存设施废漆渣IIW12900-252-12车间西侧30m袋装30吨半年2喷淋废液HW49900-041-49桶装3废过滤纸+过滤棉HW12900-252-12袋装4废包装桶IIW49900-041-49/5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袋装4.4.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1)固体废物暂存项目工业固废按委外回收利用
40、及委外安全处置进行分类管理。固体废物均应暂存在指定仓库内,委外回收利用部分应委托合法厂商回收利用;委外处置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公司厂区车间外设置面积为20r112的一般固废专用堆放场所。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项目厂内设置面积为30n?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为防止工业固废堆放期间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贮存室内应有隔离设施、防风、防晒、防雨、防渗、防火设施,具体要求如下:建设单位设置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进行。具体要求如下:各类废物分类编号,用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