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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依法经营、依约履行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并维护全省开发企业信用
2、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管原则)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和“谁提供、谁负责、谁评价、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坚持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和智慧监管方式。第六条(信用鼓励)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经营服务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纳入行规重要内容,强
3、化依法和诚信经营意识。鼓励开发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重点关注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其他信息。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在注册登记部门和税务、社保、合同、价格、广告、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担任职务、执(从)业经历以及在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
4、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信息。失信惩戒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信息。重点关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是指除行政许可外,信用主体获得的其他资质或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涉及信用主体的风险预警信息。其他信息是指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
5、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第八条(股东公司信用关联)建立开发企业股东公司信用关联承诺制。开发企业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开发企业可自愿签署信用关联承诺书,子公司有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情形,股东公司对于子公司享有相应激励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委托经营信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租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在代理租售该项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记减信用分信息,同步计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第十条(企业内部信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6、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企业执(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O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一)开发企业自行填报的信用信息;(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四)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获取的信息;(五)其他可采用的信息。第十二条(采集依据与原则)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7、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次建立、适时更新、不重复提交的原则,通过管理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开发企业在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时提供的书面诚信承诺纳入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开发企业信用记分实施信用动态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适时调整并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记分标准,附后),对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信用分值由信用基础分与记加、减分之和构成。第十四条(信用基础分)开发企业在管理系统
8、新建基本信用信息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管理系统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开发企业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分项,不重复计分。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90分以上),A+级为信用良好(80-89分),A级为信用较好(70-79分),B级为信用一般(60-69分),C级为信用较差(50-59分),D级为严重失信(不足50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发布信用等级量化标准。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D级:(一)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二)违反告知承诺
9、经发现后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三)因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停工6个月以上;(四)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当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五)因开发企业违规建设(新改扩)、租售、交付商品房,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十七条(披露主体与方式)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披露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换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管理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一)基本信息:(二)信用信息类别及情形;(三)信用等级量化结果。第十八条(披露
10、变更)开发企业因受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及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证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披露,并同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九条(披露期限)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重点关注信息长期公开;(二)守信激励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三)企业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信息的公开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事件)整改完成、风险排除之日起计算,自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公开;(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与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开
11、期限一致;(五)企业资质/资格信息与其有效期限一致,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与其有效期限一致;(六)其他信息视情况确定公开期限。第二十条(披露期限届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披露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同级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众管理系统。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使用原则)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开发企业及其开发建设经营活动有关的行证许可事项划
12、转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第二十二条(信用激励)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实施以下守信激励:(一)免于开发建设项目动态核查;(二)提供银行保函的,给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的下浮比例;(三)优先推荐参与政策性住房项目招投标活动;(四)优先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五)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六)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七)推送至“四川信用、“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对C级信用的监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施以下信用预警:(一)列入重点
13、关注对象,每年不低于2次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核查:(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上浮一定比例;(四)不支持其参与省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五)通过管理系统向开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提示,并在管理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六)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企业作出书面整改措施;(七)不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的告知承诺制;(八)各相关单位取消开发企业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四条(对D级信用的监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实施以下严重失信惩戒:(一)对企业资质升级不予支持;(二)每季
14、度不低于1次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核查;(三)股东企业不再享受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四)不支持其参加省内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再上浮一定比例;(六)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并在“四川信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七)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整改措施;(八)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的告知承诺制;(九)各相关单位取消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15、的评优评先资塔。第二十五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开发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同步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并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开发企业,在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满后,未完成信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第六草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安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
16、第二十七条(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开发企业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等相关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建立健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受理处理有关信用主体对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投诉。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办理信用主体关于信用信息的查询、异议、信用修复等申请,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异议申请)开发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受理部门应当在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
17、果通知异议人,经核查需更正的要及时更正,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异议申请处理期间,该受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二十九条(信用修复情形)信用主体在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记减5分以上和直接确定为D级的除外),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二)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公开已届满12个月且已经纠正失信行为;(三)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8、,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修复。第三十条(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通过管理系统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完成信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四)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信用修复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系统中
19、停止公开、标注失信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级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众管理系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信用联席会议)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联席会议机制,交流开发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及时完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则。第三十三条(信用承诺)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A级以上开发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A级以上开发企业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第三十四条(诚信教育)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企业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
20、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配合度。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开发企业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物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实现信用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第三十六条(监管通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完善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监管配套制度,
21、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加强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的宣传。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通报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监管情况。第三十七条(责任履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加分标准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减分标准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加分标准行为类别及代码良好信息描述标准分有效期基本信息1.1开发企业需登记填报的信息:开发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用
22、信息资料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信用系统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一)企业在注册登记部门和税务、社保、合同、价格、广告、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担任职务、执(从)业经历以及在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60企业存续期行政可信息2.1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的,则相应扣减信用分。)开发资质等级为一级的3初次获得资质证书发证之日起36个月,到期后不重复加分2.2开发资质等级为二级的22.3最近3年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J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个月(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2.4建筑
23、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0.52.5最近3年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备案面积(以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1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个月(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2.6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0.52,7最近3年现房销售面积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J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个月(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2.8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万平方米0.53.1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4守3.2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
24、彰的。3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信激3.3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的。2个月励信3.4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的。1息3.5企业被省级及以上税务、银行信用评价系统评定为信用最高等次的。3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3.6承接停工停建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的。5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4.1企业及时、如是填报相关统计信息和信用信息1个月4.2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超出土地出让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1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个月(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
25、分)4.3合同约定条件)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万平方米0.5其他4.4达到A级标准的1信息4.5开发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达到AA级标准的3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个月(同一项目不累计加分)4.6达到AAA级标准的54.7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或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获得1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14.8(GB/T50378-2019)进行评价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获得2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34.9约定条件)获得3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54.10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2以项目计加分41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
26、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1相关证明文件发布起36个月4.12企业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信息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1附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减分标准行为类别及代码不良信用描述减分分值有效期风险提示信息1.1在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存在企业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33个月1.2企业未及时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51.3地主体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或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31.4未及时建立
27、并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未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及时建立并更新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的。-31.5企业存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恶意过高过低报价、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扰乱出让秩序等行为的;存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为的;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因用。-21.6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31.7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31.8未按照
28、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或未落实开竣工时限、建筑工业化、成品住宅(装修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移交等要求的。-21.9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交付现场,公示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举报电话、不利因素告知信息的。-11.10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未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并开启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未及时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31.11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新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51.12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31.13对购房人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未及时应对、化解
29、,造成群访、群诉的。-31.1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31.15不配合住建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活动的。-31.16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受到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通报批评-21.17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3重点关注信息2.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56个月Z2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523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52.4捂盘惜售,囤积房源。-52.5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52
30、.6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52.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32.8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卷约备案的。-22.9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32.10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32.1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22.12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32.13未在成品住宅现房销售前确保购房人实地参观拟购买商品房的。-52*14在商品房交付时,未依法依规依约做好相应工作的。-32.15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32.16未履行对住建部门诚信承诺
31、事项或作出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52.17在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中未履行主体责任的。-52.18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获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102.19企业不及时报送统计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5失信惩戒信息3.1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1012个月3.2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1033开发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擅自向购房人交房或强行交房的。-53.4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32、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3.5因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的矛盾纠纷,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1-3个月-33.64-5个月-53.76个月及以上-103.8企业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103.9未按规定收存、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逾期未整改到位的。-103.10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通报、披露、处罚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行业社会组织通报、批评的。-53.11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拖欠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下
33、的.-53.12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的,拖欠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二的.-103.13企业诱导购房人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或承诺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房的。-53.14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附加文本等形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103.15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103.16企业相关责任人因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53.17企业相关责任人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53.18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有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53.19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Io